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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止医患纠纷变医闹

发布时间: 2015-04-17 10:53:46   |  来源: 大众日报   |  责任编辑: 许晴晴

  我们需要找到贴近民众情理标准、适当远离医学技术标准的途径,来抑制医患纠纷的“激化”

  据卫生部对350家医院的统计显示,因医疗纠纷引发的冲击医院、干扰医疗秩序事件逐年上升,2006年为10248件,2009年上升为16448件,2010年则升至17243件。国家卫计委发布的消息称,2012年全国共发生恶性伤医案件11起,造成35人伤亡,其中死亡7人,受伤28人(其中患者及陪护人员11名、医护人员16名、保安1名),涉及北京、黑龙江等8省市。“医闹”现象已严重干扰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秩序,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也成为影响和谐稳定的社会热点之一。

  同样医患纠纷高发的其他国家与地区,则很少出现“医闹”现象。据统计,日本每年大约有11000-12000件医患纠纷发生,仅2006年一年,日本全国270所国立医院共发生医疗事故1300起,导致150名病人死于非命,引发了极为强烈的负面反响,但是“医闹”却很少发生。美国每年死于医疗事故者在人数上超过死于交通事故者,而历届政府虽做了努力,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升级事故处理系统,但情况并未得到根本改善,医疗事故也经常发生,但“医闹”却很少发生。医患纠纷多发的国家很多,但大部分并没有出现“杀医、辱医”等“医闹”现象。是什么原因使“医闹”成为我国社会的毒瘤,这值得我们进行深入的思考。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法》的规定,我国解决医患纠纷有和解、行政调解与诉讼等三种途径。

  我们首先考察“和解”方式。医患双方对于诊疗行为、诊疗后果发生分歧时,一般情况下患者会首先向医院反映、投诉。患者经历了医疗过程,对于医生诊疗行为,对于自己的身体状况,一般具有较具体的认识。医院是专业的医疗机构,医生是医疗专家,熟悉诊疗常规,又亲自实施了医疗行为,对于医疗损害的后果,从医学的角度,可以得出一个较为专业的结论。在此阶段,如果双方通过沟通,达成一致,无疑是解决纠纷最经济、最快捷的方式。在实践中,“和解”也确实发挥了解决大部分纠纷的作用。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维权与自律工作委员会在对医疗纠纷调查的分析中指出,有超过83%的医患纠纷是通过双方协商解决的。但是,和解解决医疗纠纷有一定的适用范围。一般来说,有两种类型纠纷适合和解。一是对于损害事实双方认定比较清楚,分歧不大的,双方愿意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承担后果;二是损害事实比较轻微,责任也较小,双方或一方不愿在纠纷上花费更多的时间与精力。但专业化的医疗行为,不仅普通公众难以知晓其过程与机理,就连非本专业的其他科室的专家,恐怕也难以搞清楚。因此,“和解”对事实不清、双方分歧较大的医疗纠纷,难以发挥作用。而这类纠纷,恰恰是容易激化矛盾的类型。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具有医院、医疗行政事务管理权限,具有取证调查的便利与权威,又熟悉医疗规律,能够调动医疗专家对争议事件进行判断,具有天然的解决医疗纠纷的优势。中国民众又有依靠官员解决纠纷的历史传统,理论上行政调解应当对解决医疗纠纷起到关键作用。可事实上医患纠纷很少通过行政调解途径来解决。为什么?较为一致的看法是,我国医疗机构多为国有,卫生局即医院的主办方,又是医院的管理者,在处理纠纷时,地位不中立。“老子处理儿子与别人的纠纷”,自然失去患方的信任。这种逻辑推演,在理论上具有一定的可信性。但并没提供有说服力的证据来说明,行政调解结论事实是不公正的。只能说患方感觉其不公正。

  再看诉讼方式。法院作为中立第三方,诉讼程序理论上应该是解决医患纠纷的主要途径。但是,事实并非如此。司法实践中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医疗纠纷的案例的比例也很少。

  不能和解,不愿调解,又不去诉讼,是疑难医疗纠纷案件的现实写照。以往的纠纷解决途径多从制度供给的角度,设计了和解、调解与诉讼制度。这说明国家有能力提供这样的制度。然而,在这些途径无法解决疑难医患纠纷时,我们是否可以转变角度,站在民众的立场之上,思考民众需要什么样的医患纠纷解决途径。这样,或许可以找出民众所愿意接受的解决途径。对于理想中的制度,我们可以推断,它一定是贴近民众情理标准,适当远离医学技术标准的途径。实践中出现的医疗调解人民委员会,或许就是这种类型纠纷解决的方式。如果我们坚持把大量的时间、精力放到医患纠纷解决方式的优化上,或许我们最终会找到抑制医患纠纷激化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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