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健康中国 > 医学315

药房托管被指违背医改精神 300家企业上书反对

发布时间: 2015-03-04 10:07:43   |  来源: 中国经济网   |  责任编辑: 许晴晴

  药房托管:反对声中的必要性

  尽管有反对声,也有企业试水失败,为何药房托管依然盛行?“这是中国当前医药行业仍是单方的买方市场所决定的。”一位医药行业分析人士指出,中国医药消费市场中,医院渠道的市场份额占比达到7成以上,无论生产企业还是配送企业,无论企业大小,要在行业中生存,必须抢占医院市场。因此,医院的话语权仍然主导着药品配送企业、生产企业的市场份额和利润空间。

  “常规的药房托管是由医院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让配送企业用公开透明的竞标后采购,如果其合法合规推行,可以切断以往的商业贿赂链条。”上述分析师指出,当前,经过系统整治后,在医药行业仍然活跃着与医生人数差不多的医药代表,估计有200万-300万人,而医生因为待遇低,或在利益诱惑下,存在接受医药代表变相贿赂的机会。比如在开设药品时,采用医药代表所推荐的药品,并多开或尽量开价格高的药品,这部分私利被医生私下收取。

  为了将这部分不合规的收入尽量挤压出去,医院通过药房托管对药品销售过程中的利润进行明确分成,将医生的私利空间压缩。

  上述分析人士也坦言,这部分收入以公开透明的方式,进入到医院的公立账户上,对抑制医生盲目乱开药,反而是件好事,其能够尽量挤压以往的灰色收入空间,从这个层面来看,政府部门对药房托管的行为进行规范,并对相对透明公开的招投标方式对其进行规范,反而能治理当前药房托管市场乱象。在当前医改并未完全实施和完成的情况下,药房托管存在仍然有一定的合理性。

  从2009年起,全国范围内开始以各省份为单位,推行药品集中采购,“但政府主导采购,定好配送企业的中标价后,具体哪家医院何时采购,以及是否按最初的用量采购等,监管方面执行力并不强。”上述人士指出,政府按照招投标的方式采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规定,也应有相应的合同及履约方式,但目前实施的药品集中采购变相成为了政府针对药品的变相定价机制。

  在药品集中采购的招投标过程中,《国家药品管理办法》中只明确了药品是否合格,但并未按照上述药品招标过程中,对产品质量进行分类。但在实际招投标过程中,药品按照质量分层进行定价,比如某省招投标过程中1万-2万个单品,按照药品不同质量层级定价。

  “在湖北省分4个层级。”上述研究人士指出,质量一级、二级品规独特,基本没有竞争对手,是大型企业都愿意配送的药品;但质量3、4级的药品则几乎接近市场价,这些药品没有回扣空间,在医院根本卖不动。更值得关注的是,每个省份对药品质量等级的划分标准还不统一,比如部分质量很好的中成药,在湖北省被列入质量4层,但在海南省属于3层,而在江西、内蒙古等省份属于质量2层,在四川省则位于质量1层。

  对医院来说,如何配送成了一个没有明确界定的难题,将其整体打包给配送企业,能在保证质量的同时避免各种管理上的漏洞。“其如果按照正常范围实施,医院可以甩掉包袱、生产企业、配送企业获得稳定销售额、消费者能获得相对较低的药价。”上述分析师表示,理论上来看,药房托管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这也是其长期存在于市场的重要原因。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