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健康中国 > 医患关系

湘潭产妇之死追问医患症结

发布时间: 2014-08-26 10:57:16   |  来源: 广州日报   |  责任编辑: 许晴晴

  8月10日湘潭县一产妇手术后死亡,家属打砸医生办公室;20日,湖南岳阳一名男子因抢救死亡,部分家属侮辱医生、打砸医院……8月,各地伤医事件不断“刷屏”,严重干扰正常医疗秩序、威胁医务人员安全。值得关注的是,湖南湘潭产妇之死,在媒体的持续关注下,上演各种大反转,引发舆论场的大混战。这起不幸事件,再次把本就孱弱的医患关系推到了风口浪尖。如何才能有效解决医患纠纷,本期热点聚焦予以关注。

  医学本身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与未知性,医生尽百分之百的努力,需要病患家属的理解和互信。当医生因可能的风险而不敢全力施救,患者也就失去挽回生命的最佳机会。

  —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儿童医院小儿心脏病治疗中心护士长胡梅英

  鉴定机构为安抚患方情绪,即便医院不存在过错,也会做出存在部分责任的鉴定结论,让医院花点“小钱”息事宁人,最终双方只能像砍价一样谈判赔偿金额,而非鉴定事故责任。

  —江西某三甲医院的相关负责人如是说。

  法律

  医患纠纷需要法律补位

  反思湘潭产妇之死引发的医患纠纷,其中暴露出的法律问题不容忽视。

  一是病人的知情权得不到保证。许多人看病都有过这样的体验,辛苦排队一上午,医生往往轻描淡写几分钟就看完了,满腹疑问得不到解决,医生已经叫下一个号了。虽然这跟目前医疗的大环境有很大关系,就是国家所能提供的医疗服务已经无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需求,但不得不承认,医生没有时间跟病人多说,导致病人的知情权无法得到保证,这暴露出的正是许多医疗纠纷中存在的普遍问题。湘潭产妇之死也是如此。

  病人知情权得不到保障,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现有的法律条文规定太笼统不细致,导致操作性不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但同时,我国《医师法》也明确规定了医生具有独立的诊疗权。事实上,现有的这些法律条文中没有对“知情同意”进行等级划分,对履行告知义务的程序性问题也未做出具体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各医院都是更重视医生的独立诊疗权,而忽视对病人的告知义务,以至于产生不必要的医患纠纷。

  二是出现医疗鉴定的可信度差。因为医疗问题专业性很强,法官在审案医疗纠纷案件时,往往很依赖医疗事故鉴定。可是,在医患纠纷中,一直受到诟病的就是医疗事故的鉴定。过去是由卫生局组织鉴定,被称作老子给儿子鉴定,现在由医学会组织,又被称作是叔叔给侄子鉴定。这也使得一旦出现医疗事故,许多病患家属由于对医疗鉴定的不信任,不选择正常的法律渠道,而是直接纠集朋友、亲戚甚至媒体,把事情闹大,影响了正常的医疗秩序。

  三是出现医疗损害后,病人权益很难得到保障。一旦出现纠纷,病人以个体对抗医院,很难维权,加上医疗损害发生后,许多病人无暇也无能力再与医院打官司。走司法程序要耗费大量时间和金钱,索赔效果还可能不好。所以,部分患者在处理医疗纠纷时不愿意走法律途径。

  说到底,解决医患纠纷的关键就在于保障病人的各种权益。从这个角度来说,法律应该尽快补位。

 

1   2   下一页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