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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责险:如何在博弈中合力推进

发布时间: 2014-07-25 09:32:00   |  来源: 健康报   |  责任编辑: 许晴晴

  保险公司:应理解保险“大数法则”

  作为医责险承保方,商业保险公司按理说肯定是要营利的,谁也不愿意赔本赚吆喝。然而,多家保险公司都对记者表示,起码从目前情况来看,医责险还是一个亏损业务,对于保险公司来讲,大家都想做,又都不敢做。

  医疗机构都想低缴费高赔付

  北京市是较早探索医责险的地区。从1998年开始,北京市的个别医院就开始了尝试。到2005年,在北京市卫生局、市保监局的推动下,通过招标形式,最终确定了两家保险公司进行全市统保。目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承保了500多家医疗机构,占全市80%的市场份额。

  中财保责任险营业部总经理许虹对记者说,目前,北京市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已有80%参保,应该说覆盖面并不低,保险公司收取的保费和支付的赔付款基本上也是平衡的。但对于保险公司来讲,不能只算简单赔付率,还要算综合赔付率。保险公司要缴纳营业税,还有人力成本、服务成本,10年算下来,保费基本都用于赔付了。

  对于医疗机构缺乏参保积极性的问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李文斌认为,如果每家医院都站在自己的角度算账,肯定是有的赚、有的亏。然而,保险必须遵循“大数法则”,如果所有投保机构都希望出的少、赔的多,那么保险公司根本没有办法开展业务了。

  许虹则希望参保医疗机构能理解保险的费率调整机制。她说,对于第一年投保的医疗机构肯定要按照标准费率来投保,如果一年运行下来发现,这家医疗机构的赔付率明显低于同类医院,那么第二年保险公司会下调保费,相反有些医院就要多缴保费,从而实现保费的变相调节管理功能。

  多位保险从业者都认为,评判医责险是否起了作用,不能仅仅看赔付率,还要看这一机制是不是有效缓解了医疗机构所承担的医疗纠纷压力,是不是将现在患者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的不公平解决方式,引导到通过第三方平台、都按同一标准加以赔偿的理性、合理、依法的解决途径上来了。

  保险精算还缺乏明确依据

  在福建省福州市,医责险采取的是医疗风险互助金方式。据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福州市分公司总经理助理任建国介绍,福州市的10家省属医疗机构各自打包支付一定的费用,由保险公司建立医疗事故赔付基金,出现医疗纠纷,各家医院从各自费用中提取赔偿金,余款滚存到下一年度。保险公司只是按照业务量,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从理论上来讲,各级医院赔付的还是自己的钱,只不过有了保险公司介入、参与协调。

  按照医责险的赔付标准,发生医疗事故必须给予赔偿,对于医疗机构和医生没有责任的医疗意外,则不予赔付。任建国告诉记者,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医疗行为本身技术含量高,究竟是意外还是事故,很难直接区分出来。如果是医疗事故,院方不愿意承担,希望向医疗意外方向靠拢。如果是医疗意外,患者不愿意相信。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由于鉴定专家本身也是医生,患者又不信服。造成的结果是,即便卫生计生部门有明确的赔付标准,在实际赔付中也往往难以实现。

  任建国认为,如果人民调解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最后医患双方还是要通过协商、谈判、赔钱了事,必然会导致实际赔付率和官方标准有偏差,比如有的患者因为拔牙引起感染,可能会赔付2万多元,而有的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也不过赔上几万元。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一个险种可能盈利也可能亏钱,但理赔必须有一个客观的标准。

  精算是保险的另一个重要机制,任建国对记者说,保险公司必须通过采集基础数据,测算出承保的费率,进而通过数据的不断积累,精算出盈亏的平衡点。但目前从全国来看,各地都没有明确的数据,即便有数据也让人不踏实。做不到精算,怎么才能实现保本微利?

  让患者货比三家要不得

  按照卫生计生部门“三调解一保险”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索赔1万元以上的,必须通过人民调解或诉讼方式加以解决。但在现实的赔付中,很多患者要么不信任第三方调解,要么嫌等待时间过长,往往还是会回到医疗机构,试图通过各种方式实现私了。

  一位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对记者说,如果医院顶不住压力、守不住这条红线,患者对保险赔付不满意后,医院还是赔了钱,那么不仅不利于整个机制的建立,反倒让患者货比三家,“饭一夹生”就更难处理了。

  要将医疗纠纷移出医院,这位保险人员认为,不仅需要患者对第三方调解给予理解和支持,还应该减少医院的医疗纠纷决策权,达到一定数额的赔偿就不能私了。要让患者知道,再哭再闹从医院是拿不到钱的,从而将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化,将大家都引导到合法的解决途径中来。

  对于走司法诉讼途径的医疗纠纷,这位保险人员认为,司法部门作出的调解和判决总给人一种和稀泥的感觉。对于究竟是医疗纠纷还是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到底应承担多少责任,如果司法部门都不能有所坚持,那么医责险也难以实现合理赔付。

  建议:承保方应有准入和退出标准

  一位保险人士对记者说,随着医责险的推行力度加大,想要进入这个领域的保险公司肯定会越来越多,由于我国现在主要还是医疗机构投保,相对于人数众多的医务人员来说,数量毕竟有限,要充分发挥保险的大数法则,政府对保险公司应该设定一定的准入标准。

  许虹认为,对于在承保过程中,出现不能履行责任等问题的保险公司,也应该有退出机制,否则大家都来比谁的保费低,而不是看谁的保障程度高,出现恶性竞争,最终导致服务不能保障,不利于医责险的健康发展。

  对于第三方调解机制,任建国建议,卫生计生、司法等部门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手段维护医疗纠纷的理赔标准,杜绝现在普遍存在的“拍脑袋”式赔付。要引导患者走正规途径,严格按照事实赔付,而不是比谁的胳膊粗。

  一些保险人士建议,司法部门应该增加法律的权威性和执行力,对于医疗机构没有责任的,就不应该责成医院支付救济金,应该帮助患者提高对医疗风险的认识,让老百姓意识到,有些风险患方不得不有所承担。如果医疗机构确有过错,特别是严重过失,应该加大惩罚力度,适当时候甚至应该支付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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