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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计委:特殊人群可根据病情选择首诊机构

发布时间: 2014-09-28 08:08:41   |  来源: 成都商报   |  责任编辑: 许晴晴

  核心提示

  这部分人群如何选择转诊?

  ■省外参保居民:

  在省外工作、生活或旅行的参保居民,因当地政策原因无法取得转诊证明的,应在申请报销时提供其在当地进行基层首诊的其他证明材料。

  ■无民事行为能力患者:

  对于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其监护人或具有法定监护义务的机关需同意,方可转诊。如果不符合转诊条件,但病人坚决要求转往上级医疗机构就诊,下级医疗机构允许其转诊。

  今后,患者在进行一般诊疗时,应首先到其所在地的基层医疗机构就医。但特殊人群(65岁以上老年人、0-6岁婴幼儿、重度残疾人等)、急危重症患者、同类疾病需再次入院治疗者、孕产妇、专科疾病患者等,可根据病情需要自主选择省内首次就诊医疗机构。

  近日,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台《关于实施基层首诊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指出一般诊疗下沉到基层,对于参保居民在基层首诊后如何选择转诊医院?哪些基层首诊患者可转往二级以上医院?商报就此为你解读。

  患者

  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以下简称城乡医保)的城乡居民就医时,原则上应首先到其所在地的基层医疗机构(左图)就医,再根据病情救治需要、基层救治能力、当地医疗条件、个人就医愿望等因素由医患双方综合决定是否转往上级城乡医务人员定点医院救治。

  急危重症患者

  如何选择首诊医疗机构?

  急危重症患者可以按照就近、就急、就病情的原则选择首诊医疗机构。对于需要特殊陪护才能就医的特殊人群(65岁以上老年人、0-6岁婴幼儿、重度残疾人等)、急危重症患者、同类疾病需再次入院治疗者、孕产妇、专科疾病患者等,可根据病情需要自主选择省内首次就诊医疗机构。上述患者或其家属应在首诊后及时向城乡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基层首诊后参保居民如何选择转诊医院?

  参保居民可根据城乡医保相关规定自主选择转往上级医院,或由下级医疗机构进行推荐。

  需要转往上级医疗机构救治的,由接诊的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并作为患者申请城乡医保报销时,享受相应政策优惠的依据。

  在省外工作、生活或旅行的参保居民,因当地政策原因无法取得转诊证明的,应在申请报销时提供其在当地进行基层首诊的其他证明材料。

  对于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其监护人或具有法定监护义务的机关需同意,方可转诊。如果不符合转诊条件,但病人坚决要求转往上级医疗机构就诊,下级医疗机构允许其转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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