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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计委:特殊人群可根据病情选择首诊机构

发布时间: 2014-09-28 08:08:41   |  来源: 成都商报   |  责任编辑: 许晴晴

  医院

  患者可自主选择转诊医院

  今后,基层医疗机构至少与2所以上二级医院(含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中西结合医院、妇幼保健院等)签订双向转诊协议,每所二级以上医院应至少与辖区内5所以上基层医疗机构签订双向转诊协议。双向转诊协议签订后,各医疗机构建立双向转诊绿色通道。

  哪些基层首诊患者可转往二级以上医院?

  1.涉及医疗服务内容超出医疗机构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

  2.依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具备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资质或手术资质的;

  3.各种损伤(工伤、交通事故、房屋倒塌、烧、烫伤等)伤情严重或较重,处理能力受限的病例;

  4.各种急性中毒(毒物、毒气、毒品等)症状严重或较重者;

  5.慢性病急性发作期或急、慢性疾病患者病情较危重以及需要进行高压氧等特殊治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难以实施有效救治的病例;

  6.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能明确诊断的疑难复杂病例,需要进一步诊治的;

  7.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需转入专业防治机构治疗的;

  8.精神障碍疾病的病情不稳定患者或病情基本稳定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处理无效的患者;

  9.市(州)、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况。

  哪些在二级以上医院就诊的患者将转往基层医疗机构治疗或管理?

  1.普通常见病、多发病,急、慢性病缓解期,基层医疗机构有能力诊治的;

  2.诊断明确的患者,处理后病情稳定,已无需继续住院或特殊治疗,但需长期管理的;

  3.各类手术后病情稳定,仅需康复医疗或定期复诊的;

  4.各种疾病晚期仅需保守、支持、姑息治疗或临终关怀的;

  5.急性传染病症状已控制并渡过传染期的病人;

  6.老年护理病例;

  7.病情稳定的精神障碍患者;

  8.自愿转回基层医疗机构的病人;

  9.市(州)、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况。

  原标题:小病不挤大医院 首诊患者可双向转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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