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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精神卫生条例自7月起施行

发布时间: 2024-06-28 15:02:59   |  来源: 健康报   |  责任编辑: 曹洋

 

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精神卫生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精神障碍患者的照护和康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服务和管理、保障措施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在加强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方面,《条例》提出,各级政府加强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心理健康促进与服务机制,进一步完善心理健康服务体系,预防精神障碍的发生。

在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方面,《条例》要求,加强精神卫生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建立完善分级诊疗技术标准、工作机制和转诊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自治区、设区市政府应当建设严重精神障碍强制医疗机构或者指定履行强制医疗职能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

在精神障碍患者的照护和康复方面,《条例》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以及社会组织、家庭相互衔接、快速转介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加大对社会力量举办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的扶持力度。

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服务和管理方面,《条例》提出,实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做好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将确诊患者相关信息录入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当登记辖区内常住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对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开展随访评估、服药指导等免费服务。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实行家庭经济困难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门诊精神科基本药物免费制度,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给予补助;提高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待遇水平。(特约记者 莫雪 通讯员 沈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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