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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使入住老年人受损害的,养老院应承担侵权责任

发布时间: 2024-02-22 15:29:22   |  来源: 中国网   |  责任编辑: 曹洋

 

截至2022年年底,我国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有2.8亿人。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规范和引导养老产业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涉养老服务民事纠纷典型案例,聚焦养老服务,注重安全保障义务,强调适老化改造,厘清各方责任,推进诉源治理,助力老年人放心养老、安心养老。

养老机构作为经营场所,对入住的老年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该义务使老年人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次发布的案例一王某诉某养老院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中,养老机构一楼开设的浴室在作业过程中产生一氧化碳,渗透至老年人所住的房间,致使老年人身亡。人民法院认为养老机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浴室的经营者构成共同侵权,两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养老机构作为专门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经营场所,应当对其场所和设施进行适老化改造,为老年人提供无障碍服务。案例二马某某诉某养老中心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案,养老机构日常通行道路上有一高于地面的井盖,入住的老年人被井盖绊倒受伤。人民法院认为,养老机构未对其场所进行适老化改造,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酌定其承担60%的责任。

养老服务是养老服务合同的核心内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应当符合合同约定以及质量和安全标准。如果养老机构已经全面履行服务合同的,不承担责任,反之应依法承担责任。案例五向某某诉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养老服务合同中约定养老基地在重庆,但是老年人非因本人意愿,先后被安排至云南、四川等地接受养老服务。人民法院认为养老机构频繁变更服务地点,违反合同约定,认定服务合同解除,并判令向老年人退还剩余养老服务费。案例四王某甲诉某老年公寓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入住老年人突发疾病摔倒,送医后去世。人民法院认为,从老年人入住、摔倒、突发疾病、送医救治的过程看,养老机构已经尽到了和其护理模式相当的合同义务,故不需要承担责任。

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第三人侵权,要准确认定各方责任。案例三李某某诉某老年公寓侵权责任纠纷案,入住老年人被同住养老机构的第三人伤害,人民法院认为第三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认定养老机构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应承担30%的补充责任。

人民法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要牢固树立能动司法理念,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目标。案例六赵某诉某养老服务中心服务合同纠纷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法官多次进行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多次做双方调解工作,释法明理,缓和了双方的对立情绪。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当事人自觉履行判决。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还就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向当地民政局发送司法建议,助力完善对养老产业的管理,将能动司法、司法为民落到实处,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社会效果。

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完善保护老年人权益工作机制,加大审判执行力度,为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的养老服务体系、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祉提供高质量的司法服务和保障,让老年人共享发展成果、安享幸福晚年。(记者张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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