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鹤延龄药业产销劣药被罚150万元
发布时间: 2024-02-02 11:26:57 | 来源: 中国新闻网 | 责任编辑: 曹洋
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北京鹤延龄药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北京鹤延龄药业)被罚款15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共计7.2652万元。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截图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指出,经查,当事人北京鹤延龄药业持有《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中药饮片。具有中药饮片生产主体资格。
2022年10月08日,当事人北京鹤延龄药业从安徽省亳州市京苑康中药材有限责任公司购进酸枣仁原料70kg;2022年11月1日,下达生产指令,生产投料的数量为69.7kg,成品检验合格入库63.5kg。
销售给北京同仁堂连云港药店有限责任公司徐州药店等22家单位,产品销售价格550-1950元/kg,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2625元。其中,于2023年3月15日销往北京同仁堂连云港药店有限责任公司徐州药店10kg,单价692元/kg,合计6920元;共召回涉案酸枣仁11.3kg,其中北京同仁堂连云港药店有限责任公司徐州药店9.5kg(单价692元/kg,计6574元),北京东方康美中医院1.8kg(单价1440元/kg,计2592元)。
综上,当事人北京鹤延龄药业共生产批号为221101酸枣仁63.5kg,销售金额72652元,货值金额为72652元;召回11.3kg,合计金额9166元;违法所得为63486元(违法所得:销售金额-召回金额)。
另查,2023年3月15日,当事人销售人员张X在给购买涉案药品的北京同仁堂连云港药店有限责任公司徐州药店寄送快递的途中,发生遗撒后,擅自将挑拣车间挑拣出来的瘪粒碎粒及未成熟的酸枣仁掺入到发生遗撒的原包装袋中,2023年3月16日通过公司签约的德邦快递发出。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北京鹤延龄药业违法行为类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
查询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第九十八条为: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九十八条第三款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二)被污染的药品;(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决定:1.没收召回酸枣仁(批号:221101)11.3kg;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3486元; 3.并处货值金额(十万元)十五倍罚款,即人民币1500000元。
当事人销售人员张亮在给购买涉案药品的北京同仁堂连云港药店有限责任公司徐州药店寄送快递的途中,发生遗撒,并擅自将挑拣车间挑拣出来的瘪粒碎粒及未成熟的酸枣仁掺入到发生遗撒的原包装袋中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建议给予警告。
综上,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建议给予当事人北京鹤延龄药业以下行政处罚:警告,罚款15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63486元,没收非法财物。上述处罚决定于2024年1月25日作出,2024年1月28日发布。
天眼查APP数据显示,北京鹤延龄药业成立于1995年,是一家以从事医药制造业为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于文学,同时也是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