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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使用

发布时间: 2024-01-19 10:53:25   |  来源: 健康报   |  责任编辑: 曹洋

 

近日,浙江省财政厅、医保局印发《浙江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对基金筹集、基金支出、基金管理、基金监督等内容进行规范。《办法》自今年2月1日起执行。

《办法》指出,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是按规定用于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专项基金,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各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资金应统一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办法》明确,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收入包括财政补贴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等,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救助对象包括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以及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对象等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基金支出的项目为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支出、医疗费用救助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办法》规定,城乡医疗救助基金通过支出户进行拨付,已实行财政专户直接支付的地区,可不设支出户,直接拨付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医疗救助对象。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必须全部专项用于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以及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医疗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基金,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记者郑纯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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