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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1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 2023-10-12 10:28:10   |  来源: 新华网   |  责任编辑: 曹洋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底线要求。日前,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直面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新问题、新挑战,突出鲜明地方特色,特别是提出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网络犯罪工作的支持力度、加强城乡社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能力建设、强化家庭预防犯罪教育责任。其中规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辖区内资源,设置至少1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服务站点。同时,外出务工父母应当与未成年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及时了解其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

镇街至少设置一处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服务站点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条例》专门增加“预防支持体系”一章,着力于推动构建多元社会治理主体共同参与的支持体系,完善基层预防网络推动提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支持与保障。

例如,为加强城乡社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能力建设,《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辖区内的社区服务中心、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法治教育实践基地、企业事业单位等资源,设置至少1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服务站点。

另外,近年来,网络犯罪成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面临的新问题。为预防未成年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避免其成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工具人”,《条例》专门规定,网信、新闻出版、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相关工作,宣传普及预防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方面的知识,依法查处涉未成年人网络违法犯罪行为。

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

纳入学校年度考核内容

在增强青少年的规则意识方面,《条例》要求加强相关职责主体预防犯罪教育工作的协作,着力健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体系与机制。

其中,《条例》明确要强化家庭预防犯罪教育责任,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离开未成年人外出务工的,或者未成年人离开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异地上学、生活、工作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未成年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及时了解其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

针对学校教育,《条例》规定学校每学期应当组织不少于五个课时的法治讲座,并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开展法治实践教育。此外,为加强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条例》对建立健全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将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情况纳入学校年度考核内容作了规定。

专门学校男女分班

女生班级至少配一名女性班主任

根据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规律,《条例》针对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关干预、矫治措施,充分体现分级处置的理念。

《条例》重点对专门教育重点进行规范,规定省人民政府将专门教育发展和专门学校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专门学校规划布局和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专门学校,并要求专门学校实行男女学生分班管理,女生班级应当至少配备一名女性班主任,并明确专门学校的学生来源不受户籍限制。

专门矫治教育是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决定,对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实施的保护处分措施。根据广东省未成年人矫治教育实践需求,《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按照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场所实行闭环管理,对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决定应实施专门矫治教育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贾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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