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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拟规定:网售处方药不得提前展示或提供说明书

发布时间: 2023-10-10 13:40:07   |  来源: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责任编辑: 曹洋

 

网售药品如何管理,将有更详细的明确规定。为加强药品网络销售和药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网络经营活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市药监局制定的《北京市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近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处方审核前,网售处方药不得提前展示或提供药品说明书,不得含有功能主治、适应症、用法用量等信息。

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网购”已经成为我国居民日常消费的主要方式之一,通过网络购买药品也由于其方便、快捷受到公众青睐。近年来,医药电子商务平台、网上药店持续增加,新业态不断涌现,药品网络销售日趋活跃。因此,出台适合于北京地区行业特色发展的配套文件,从制度层面进一步明确药品网络销售主体责任和监管要求,对强化药品网络销售监管手段和措施、不断规范经营行为、严厉打击网络药品销售违规行为具有重大意义。

此次征求意见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一步强化了第三方平台与销售者的职责。征求意见提出,根据企业服务范围和商业模式,本市对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并动态调整。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网站或者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不得向消费者个人开放交易功能。提供药品零售服务的第三方平台应当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且不少于四名以上注册在第三方平台的专职执业药师,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及指导合理用药。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在药品销售后一个月内从第三方平台下载并保存电子处方数据,相关数据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网售药品信息如何展示,将有明确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在药品销售页面中设置专门用于发布药品信息的药品信息展示区域。药品信息展示区域中可发布药品的通用名称、商品名称、规格、剂型、产地、功能主治或适用范围、药品注册证编号、不良反应、禁忌症、包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执行标准等信息,且发布的内容应当与经注册或者中药饮片生产厂商标注的相关内容或药品说明书保持一致。

而网售处方药,则不能提前提供说明书。征求意见稿提出,从事处方药销售的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和第三方平台的网站首页、医药健康行业板块首页和平台商家店铺主页,不得展示处方药包装、标签等信息。待处方通过执业药师审核前,处方药销售页面不得展示或提供药品说明书,不得含有功能主治、适应症、用法用量等信息。此外,从事处方药销售的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和第三方平台还应当对购药人信息实行实名制管理。

用药咨询指导、开处方等在线药学服务,将有望全天提供。征求意见稿提出,鼓励药品网络零售企业、第三方平台为公众提供24小时药学服务。通过其他第三方机构开展远程药学服务的,其他第三方机构的远程药学服务系统应当与药品网络零售企业、第三方平台实时连接,并具有视频语音、文件传输等功能,能够提供在线用药咨询、用药指导、处方审核等服务。

网售药品配送除了要高效,还将可以全程追溯,进而有效保障药品配送过程中质量安全。征求意见稿提出,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在药品配送过程中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满足药品信息化追溯要求,实现药品配送全过程质量可控、可追溯。(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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