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食品宣传功效:山东哲成生物公司因发布违法广告被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 2023-06-07 16:25:38 | 来源: 中国网 | 责任编辑: 张丰
近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山东哲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发布违法广告被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0.078万元。
据济市中市监综处罚〔2023〕65号显示,2023年2月7日、4月10日、4月18日我局接全国12315平台举报,内容显示:山东哲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其自建公司网站宣传该公司产品“柠檬酸泡腾片”“酸樱桃柠檬酸泡腾片”具有“溶解尿酸结晶、促进尿酸排泄、碱化尿液、减少痛风发作、改善代谢综合征”等医疗用语的功效,涉嫌虚假宣传。
根据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到山东哲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已取得《营业执照》,执法人员现场发现有宣传彩页,其中含有“高尿酸与痛风治疗原则和重要概念”、“改善血压、血糖、胆固醇水平”等字样,现场发现有商品“风零柠檬酸泡腾片”和“风零+酸樱桃柠檬酸泡腾片(固体饮料)”,在其单位某东平台风零官方旗舰店中“风零柠檬酸泡腾片”商品标题及介绍中含有“适用于高尿酸及痛风人群”及消费者评价等字样,在微信小程序“有赞精选”店铺商品标题及介绍中含有“每天两片防治结石”等字样。
2023年2月27日经批准,对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销的“柠檬酸泡腾片”“酸樱桃柠檬酸泡腾片”为食品,出于宣传和营销需求,当事人分别于2022年与广州凡科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与杭州有赞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开设企业网站,对外介绍业务、宣传产品。宣传其食品“柠檬酸泡腾片”“酸樱桃柠檬酸泡腾片”具有“溶解尿酸结晶、促进尿酸排泄、碱化尿液、减少痛风发作、改善代谢综合征”等医疗用语的功效。上述食品宣传信息的制作和发布,都是该公司员工自行完成的,费用包含在员工工资中,无法单独计算,该公司发布上述商品宣传信息的费用成本主要就是网站的域名费,共计259.22元,在上述推广信息页面未标明“广告”字样。
处罚依据:一、当事人涉嫌构成发布不具有可识别性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裁量,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不具有可识别性的广告,建议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二、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的违法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三、当事人涉嫌发布含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医疗用语和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违法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当事人所发布的广告涉嫌违反了多个法律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2.处违法广告费用三倍的罚款柒佰柒拾柒元陆角陆分(777.66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据企查查显示,山东哲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哲成生物)成立于2017年7月25日,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武传涛担任法人,持股39%,大股东为北京博瑞美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持股51%。据公司官网宣传称,哲成生物成立于2017年,是北京博瑞美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营销总部设在北京CBD,研发及后台支持部门,分别在青岛和济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