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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将孩子打成轻伤 监护资格能“一撤了之”吗?

发布时间: 2023-05-25 11:46:39   |  来源: 中国网   |  责任编辑: 张丰

 

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妇联、中国关工委24日联合发布第二批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典型案例。本批案例集中呈现了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联合妇联、关工委深入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做法和成效,为各地提供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促进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走深走实,推动相关制度机制健全完善。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共6件,既有未成年人涉罪案件、未成年人被侵害案件,也有涉未成年人民事执行监督案件、困境未成年人保护案件。

在胡某某故意伤害案中,2019年底至2021年11月,被害人杨某某(案发时10周岁)的亲生母亲胡某某多次因学习、日常管教等问题,对其实施抓头往墙上撞、热水冲烫身体、掐脖子、咬手,用衣架、溜冰鞋、数据线殴打等伤害行为。经鉴定,杨某某损伤程度轻伤一级。2022年10月9日,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检察院以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同年11月10日,光明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本案是一起监护侵害案件,经社区网格员报告发现。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第一时间告知检察院相关情况,并商请就被害人安置等问题提出意见。检察机关介入后与妇联等部门进行了会商,对杨某某监护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评估。

经调查了解,杨某某所处家庭为重组家庭,母亲胡某某与丈夫关系不佳。胡某某曾遭遇前夫家庭暴力,情绪控制能力弱,有暴力教养习惯。胡某某的暴力教育方式与其养育压力大、教育能力不足、个人生活经历等密切相关。

评估认为,本案具备通过家庭教育指导改变监护人错误认知和行为方式的可能性。从未成年人长远成长需要考虑,建议对胡某某开展强制家庭教育指导,并进行监护能力动态评估,尽力修复杨某某原生家庭环境。经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民政部门等协商一致,先由民政部门对杨某某进行临时监护,同时,对胡某某启动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案件侦查阶段,在与检察机关的协商沟通下,公安机关向胡某某发出了《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对胡某某夫妇进行训诫。同时,检察机关、妇联、关工委与司法社工、社区社工等共同组成家庭教育指导专家组,启动对胡某某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审查起诉阶段,在继续对胡某某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同时,专家组对胡某某监护能力进行了定期评估。审查起诉时,检察机关将胡某某悔罪表现、家庭教育能力提升情况随案移送法庭,并建议法庭将上述情况作为判处刑罚的参考。在案件审理和执行阶段,法庭参考检察机关提供的情况,宣布对胡某某适用缓刑,并将家庭教育后续跟踪纳入三年缓刑考验期管理。

2022年12月8日,检察机关与民政、妇联等部门共同组织召开了不公开听证会,结合家庭教育指导效果和杨某某本人意愿,经会商决定对杨某某恢复家庭监护,并继续跟踪杨某某监护状况。

专家组围绕减压、情绪管理、教养技巧、法治教育等制定了详细的指导计划。经过四周的教育指导,胡某某认识明显改变,表示“感到后悔,也庆幸自己没有失手将孩子伤害得更重”。此后,指导团队开展了每两周一次的会谈,对胡某某开展创伤辅导、心理教育等,提高其情绪觉察及管理能力、家庭教养能力。经过七个月的指导帮助,胡某某的不合理认知、与孩子的沟通方式、沟通频率和亲子关系均明显改善。

在对胡某某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同时,检察机关委托专业力量对被害人杨某某开展了针对性的心理疏导和救助保护。杨某某心理创伤已经修复,与胡某某关系融洽。

检察机关指出,在办理监护侵害案件、对待“问题父母”时,不能简单地“一诉了之”,更不能将监护人监护资格“一撤了之”。应该全面调查未成年人家庭情况,系统评估监护问题,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监督家庭保护责任落实。能通过家庭教育指导、督促监护等方式改变监护人监护方式,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要充分扎实做好指导帮助工作,为未成年人创造和睦、安全的原生家庭环境。监护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的,及时支持相关主体提起撤销监护权诉讼。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中,应注意精准评估需求、找准工作切入点,科学合理施策,持续跟踪巩固。将家庭教育指导与司法办案有机融合,切实保证指导效果。

(编辑:彭瑶 编审:魏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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