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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施行
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将依法予以训诫

发布时间: 2023-03-01 10:43:13   |  来源: 中国妇女报   |  责任编辑: 张丰

 

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内蒙古自治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于3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妇女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群团组织共同督促受到训诫或者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并进行跟踪回访。违反本条例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职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条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增加陪伴时间、提高陪伴质量,参与亲子阅读、体育锻炼、劳动实践、志愿服务等亲子陪伴活动,加强与未成年人的思想沟通和情感交流。未成年人的父母因工作、学习或者其他原因不能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签订委托监护协议,并将委托监护情况、外出地点及联系方式告知就读学校、幼儿园和所在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教育、引导和劝诫,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条例》规定,中小学校应当将心理健康教育课纳入校本课程,并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中小学校应当将心理健康教育作为必修内容纳入班主任及各学科教师岗前培训、业务进修、日常培训等各类培训中。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有侵害人格尊严、实施家庭暴力、限制人身自由等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行为的,未成年人、有关个人或者组织有权向学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的单位、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民政、教育、妇女联合会等求助、检举和控告,有关单位和组织应当及时受理,并根据自身职责采取相应措施。(全媒体记者王永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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