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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67个药品集采中选结果明年1月1日起落地

发布时间: 2022-12-14 11:18:14   |  来源: 人民网   |  责任编辑: 张丰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日前发布《关于执行山东省第三批药品(中成药专项)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2023年1月1日起,全省参加山东省第三批药品(中成药专项)集采的公立医疗机构(含驻鲁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按规定执行山东省第三批药品(中成药专项)集采中选结果,面向患者销售中选药品。

据此前公开报道,今年11月8日,山东省第三批(中成药专项)集中带量采购67个药品划分为15个品种组竞争,全部产生拟中选结果,平均降价44.31%,最高降幅87.97%。中选结果落地后,预计年减轻患者负担和医保基金支出4.83亿元。

此次集采是省医保局在组织国家7批、省级2批共365种药品集采和落地工作基础上,首次开展的中成药专项集中带量采购工作,67个纳入集采范围的药品涵盖了内科、外科、骨伤科、眼科等临床学科,覆盖我省药品销售市场规模达10.9亿元。

本次集采,共有155家企业积极参与申报,涉及330个产品。通过报价、竞价,平均降价44.31%。其中价格降幅最大的是银杏叶片,由原来的39.9元/盒降至4.8元/盒,降幅达87.97%。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此次集采的“时间表”,明确要求2022年12月19日前,中选企业将中选产品在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按中选价格挂网,完成配送关系建立,供医疗机构购进适量中选药品备货。

省医保局要求,2022年12月30日前,各市医保部门指导药品采购联合体已遴选确定的医疗机构为代表,统一与中选企业通过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签订购销协议,购销协议每年一签,首年采购周期为2022年12月19日—2023年12月31日。中选生产企业作为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须及时、足量满足医药机构用药需求,包括约定采购量以及超过约定采购量的部分。协议期内,医疗机构须完成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约定采购量完成后,中选企业继续按照中选价格供应,超出约定采购量部分,医疗机构可结合临床需求适量采购价格适宜的其他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