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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15项措施健全重特大疾病医保救助

发布时间: 2022-11-07 11:02:33   |  来源: 人民网   |  责任编辑: 张丰

 

昨天(4日),天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新闻发布会。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若干措施》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据介绍,《若干措施》以切实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为目标,明确了“五大机制”15项具体措施,包括:健全医疗救助对象精准识别机制,强化救助费用综合保障机制,完善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健全多部门协同救助机制,优化医疗保障公共管理服务机制等方面内容。

《若干措施》强化了救助费用综合保障机制。《若干措施》在夯实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巩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增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等方面作出统筹安排,切实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保障功能,梯次减轻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等困难群众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确保“应救尽救”。在住院救助方面,统筹提高住院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根据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等医疗救助对象的家庭困难情况,分层分类进行住院救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不设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分别为75%和70%;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救助起付标准按照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确定,救助比例为65%。在大病保险方面,继续实施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政策,参加基本医保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在普通参保人员的基础上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取消封顶线,进一步巩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在重特大疾病救助方面,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起付标准调整为1万元,救助比例为50%,最高救助限额为20万元。

同时,《若干措施》还完善了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机制。首先,将现行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医疗救助调整为依申请救助,救助起付标准按照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确定,救助比例、最高救助限额分别为50%、10万元。其次,健全因病致贫返贫预警机制,强化民政、医保等部门间信息共享和核查比对。再次,未纳入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其他重度残疾人,直接参照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享受相关待遇,持续增强医疗救助制度功能,托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实现“应托尽托”。

《若干措施》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等救助对象实施了医疗费用综合减免。一方面,在定点一级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免收普通门诊诊察费(普通门诊中医辨证论治费),减收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的10%。另一方面,为保证救助对象及时住院,经基层首诊转诊后在天津市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全面免除住院押金;未经基层首诊转诊的,严格控制住院押金,二级医疗机构交500元、三级医疗机构交1000元。同时,对医疗救助对象全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进一步加强综合减免政策,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制定有效措施,严格控制自费比例,住院就医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原则上达到总发生费用的90%。

据介绍,近期天津市出台文件,再次提高了医疗保障水平。自2023年起,居民医保住院最高支付限额由18万元提高至25万元。将居民医保、职工医保门(急)诊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分别纳入城乡居民、职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并将大病保险各费用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记者廖晨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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