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对发布医疗美容广告的审查提示
发布时间: 2022-11-03 11:00:56 | 来源: 新华网 | 责任编辑: 张丰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医疗美容行业快速发展,同时,也存在违法发布广告或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误导消费者的现象。为进一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依据广告法律法规,对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审查作如下提示:
一、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医疗美容广告是指通过一定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医疗美容服务的商业广告。医疗美容广告属于医疗广告。
二、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应当按照广告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等管理制度。广告审查人员要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证明文件不全的医疗美容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三、医疗机构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应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按照《核准的成品样件内容、媒体类别依法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美容广告。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医疗机构,以及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一律不得发布医疗美容广告。
四、医疗美容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制造“容貌焦虑”,将容貌不佳与“低能”“懒惰”“贫穷”等负面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或者将容貌出众与“高素质”“勤奋”“成功”等积极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
(二)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未经药品管理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药品、医疗器械作广告。
(三)宣传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备案的诊疗科目和服务项目。
(四)宣传诊疗效果或者对诊疗的安全性、功效做保证性承诺。
(五)利用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社会社团或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使用患者名义或者形象进行诊疗前后效果对比或者作证明。
(六)利用广告代言人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医疗美容广告中出现的所谓“推荐官”“体验官”等,以自己名义或者形象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
(七)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人物专访、新闻报道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美容广告或者相关药品、医疗器械广告。
(八)对食品、保健食品、消毒产品、化妆品宣传与医疗美容相关的疾病治疗功能。
(九)不得对医疗美容服务及相关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等作虚假宣传或者误导表述。
(十)其他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严重侵害群众权益的行为。
五、禁止以“种草”软文、直播视频等形式,在互联网平台发布违法违规医疗美容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医疗美容广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身份之便,通过网络直播等形式发布医疗美容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