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健康中国> >

上海联合丽格医美虚假宣传被罚 委托他人刷单虚构好评

发布时间: 2022-08-25 09:35:18   |  来源: 中国网   |  责任编辑: 张丰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长处〔2022〕052021001714号)。上海联合丽格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其处以罚款20万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

2021年10月21日,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委托他人以虚假交易的方式为当事人大众点评平台网店虚假宣传。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调查。

经查,2020年10月29日至2021年9月27日期间,当事人为了提升其大众点评平台网店在大众点评平台上的排名,委托自然人严某,为当事人大众点评平台网店刷单及发布虚假笔记。自然人严某采取组织大众点评会员支付预付金订购当事人大众点评平台网店指定服务项目,前往线下门店核销验证码,但当事人不提供相关服务项目,私下退还预付金的手段,虚增“全面部水光”、“光子嫩肤”等25种服务项目的销售数量94笔,虚构好评数量86篇;采取让未真实接受当事人整形美容服务的大众点评会员,分享指定服务品类的消费体验的手段,发布FOTONA4DPRO、超皮秒等4种服务品类的虚假笔记7篇。2022年3月16日,当事人主动对刷单及虚假笔记涉及的服务项目均采取下架处理。

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案发后,当事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所指情形,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20万元。

上海联合丽格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大股东为联合丽格(北京)医疗美容投资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85.00%。

联合丽格官网显示,联合丽格医美投资连锁(BeauCare Clinics Medical Investment Co.,Ltd)创立于2012年11月,总部设于北京,是一家专门从事国际高端医疗美容投资和管理的国际连锁企业集团。目前已经成为中国较大的扶持医美行业医生创业的投资与运营平台。

联合丽格是中国较早扶持医生自主创业的医疗美容投资连锁集团品牌,采用“医生品牌+集团品牌”的策略,截止到2020年末,已经在全国近11个城市共同投资、运营及筹建了近50家医美机构。包括: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天津、重庆、大连、南京、杭州、武汉等一线和省会城市。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以下为原文:

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长处〔2022〕052021001714号

当事人:上海联合丽格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MA1FWGFE09

住所:上海市长宁区凯旋路1048号

法定代表人:李军

2021年10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委托他人以虚假交易的方式为当事人大众点评平台网店虚假宣传。我局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调查。

经查,2020年10月29日至2021年9月27日期间,当事人为了提升其大众点评平台网店在大众点评平台上的排名,委托自然人严某,为当事人大众点评平台网店刷单及发布虚假笔记。自然人严某采取组织大众点评会员支付预付金订购当事人大众点评平台网店指定服务项目,前往线下门店核销验证码,但当事人不提供相关服务项目,私下退还预付金的手段,虚增“全面部水光”、“光子嫩肤”等25种服务项目的销售数量94笔,虚构好评数量86篇;采取让未真实接受当事人整形美容服务的大众点评会员,分享指定服务品类的消费体验的手段,发布FOTONA4DPRO、超皮秒等4种服务品类的虚假笔记7篇。2022年3月16日,当事人主动对刷单及虚假笔记涉及的服务项目均采取下架处理。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合同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转账记录复印件、发票复印件、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2022年7月2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沪市监长听告?2022?052021001714号),拟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拟罚款人民币20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

鉴于案发后,当事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所指情形,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人民币200000元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等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2日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