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275种谈判药品全部“双通道”保障
发布时间: 2022-08-04 11:29:30 | 来源: 新华网 | 责任编辑: 张丰
谈判药品如果在医院买不到,在定点药店买到享受和在医院买药同等报销政策!7月29日,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发布会,介绍山东全面推进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保障机制有关情况。记者从会上了解到,山东将协议期内的275种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全部纳入“双通道”保障范围,成为全国“双通道”覆盖药品数量最多、品种最全的省份之一。
什么是“谈判药品”?何谓“双通道”?
省医保局一级巡视员仇冰玉介绍,谈判药品是指国家医保部门与相关医药企业协商谈判,对临床必需、疗效较好但价格较高的药品达成降价协议,并纳入医保目录管理的药品,具有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强等特征。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开展了5批医保药品目录准入谈判,335个药品通过谈判新增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目前仍在协议有效期的有275种(可在省医保局官网政策文件栏目中查询)。
这些药品中,既有高血压、糖尿病、高血脂、精神病等慢性病用药,也有肿瘤用药和罕见病用药等,患者受益面较广。但是由于医疗机构有较为严格的药品准入程序、医保目录更新准入频率提速等多重因素叠加,很多药品尤其是刚上市的新药由原来的“先进医院、后进医保”,转变为“先进医保、再进医院”,形成“时间差”,加上实行药品零加成后部分医疗机构积极性不高,导致部分谈判药品“进院难”、患者在医院买不到的问题。
为确保谈判药品“买得到”“用得上”“能报销”,2021年,国家医保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首次从国家层面提出将定点零售药店纳入谈判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并与定点医疗机构施行相同的医保支付政策。简单来说,建立谈判药品“双通道”保障机制,意味着谈判药品如果在医院买不到,还可以在药店买,并且享受和在医院买药同等报销政策。
我省认真落实国家部署要求,并立足为群众提供更周全、更方便、更快捷的服务,更好激发药店资源活力,促进药品零售服务业发展,省医保局在2021年联合省卫生健康委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实施意见》的基础上,今年又连续印发两个通知,对全省“双通道”管理工作进行再部署、再细化、再推进、再提升。
仇冰玉介绍,我省将协议期内275种谈判药品全部纳入“双通道”管理,成为全国“双通道”覆盖药品数量最多、品种最全的省份之一。在275种谈判药品中,有108种重特大疾病用药和高血压、糖尿病“两病”用药,我省要求市辖区内至少有1家“双通道”综合药店,日常至少配备这108种药品中的90种,其他临床需求量小且不确定的药品保证预约后2日内供应到位,不影响患者使用,目前全省“双通道”综合药店已达30家。要求每个县(市、区)至少开通1家“双通道”药店,各市辖区内的每个“双通道”药店配备谈判药品品种数量达到30种以上、县域内的每个“双通道”药店配备20种以上,重点保障“两病”等常见病用药。下一步,还将根据国家谈判药品调整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
“我们将定点医疗机构配备谈判药品品种数量、对外公示谈判药品配备名单、群众用药购药投诉等情况纳入考核指标,与DRG/DIP付费、协议管理年度考核等挂钩。对有临床需求但不配备或不足量配备谈判药品的定点医疗机构,给予提醒、约谈、通报批评或社会公开曝光等处理,强化医疗机构谈判药品采购配备和临床合理使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仇冰玉说。
在谈判药品保障水平上,我省实行协同门诊共济保障制度改革,对参保人员在门诊使用谈判药品,由各市按规定纳入普通门诊统筹或门诊慢特病支付,或探索建立药品单独支付政策。门诊使用谈判药品按现行待遇政策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符合规定的,纳入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降低谈判药品医保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原先不高于30%降至不高于20%,已于今年7月1日起执行。自付比例降低后,今年下半年预计为全省参保群众减轻用药负担2.47亿元。住院患者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暂未配备的谈判药品,患者可按规定在“双通道”药店购买使用。购买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的,可由商业保险给予再赔付。
目前,全省“双通道”药店已达438家,覆盖全省136个县级行政区。同时,所有“双通道”药店全部实现即时联网结算,切实减轻群众跑腿垫资压力。为更好保障群众用药,我省将对谈判药品使用纳入专项督查范围,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药品进销存核查,严厉查处倒卖谈判药品以及“假病人、假病情、假票据”等恶意骗保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