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发布时间: 2022-08-03 10:43:46 | 来源: 新华网 | 责任编辑: 张丰
8月1日起,《青海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将正式施行。此举将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方案》包括精准确定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等8个部分20项举措。
《方案》精准确定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包括特困供养对象、孤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含享受残疾人生活补贴的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含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等人员。其中,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按照孤儿医疗救助政策落实待遇;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照低收入家庭成员医疗救助政策落实待遇。以上救助对象人数为70.12万人,基本上实现了对困难群众和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大病患者的全覆盖。
《方案》提出三重制度保障,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在现有资助参保政策的基础上,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中的未成年人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按当年个人缴费标准的50%给予资助;2022年至2025年,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逐年按80%、70%、60%、50%递减的比例给予资助。开通医疗救助对象、过渡期内稳定脱贫人口全年参加居民医保缴费绿色通道,不受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期政策限制。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统一为年度内累计达到12000元,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80%,不设封顶线;对特困供养对象、孤儿、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的倾斜保障政策。最大限度防止因病返贫、因病致贫;具有多重救助身份的人员,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待遇。
《方案》明确托底保障。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原则上与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相符。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年度内累计超过2500元以上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60%救助;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年度内累计超过6000元以上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50%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为2万元。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住院医疗救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费用仍然较大的,按规定给予倾斜救助。
《方案》要求健全完善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在现有预警监测人员的基础上,将参保职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医疗费用超过全省上年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纳入医保部门因病致贫预警监测范围。定期将因病返贫和因病致贫预警监测数据推送同级乡村振兴和民政部门,乡村振兴、民政部门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分别纳入救助对象范围后,医保部门按政策规定给予救助。对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规范申请程序,畅通申请渠道。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自认定之日起向前追溯180日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作者:高列 何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