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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发布第67号公告 事关疫情防控

发布时间: 2022-07-01 10:35:48   |  来源: 新华网   |  责任编辑: 张丰

 

呼和浩特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公告

(2022年第67号)

为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疫情防控决策部署以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第九版)》要求,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入境人员一律实施“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3天居家健康监测”,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第1、2、3、5、7天和居家健康监测第3天核酸检测。

第一入境点为我市且目的地为我市的入境人员,完成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后“手递手”闭环转运至居住地,纳入社区管理,继续完成3天居家健康监测。

第一入境点为我市,目的地为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或自治区其他盟市的,需在解除集中隔离后“手递手”闭环转运离呼。

二、密切接触者一律实施“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3天居家健康监测”,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第1、2、3、5、7天和居家健康监测第3天核酸检测。

三、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一律实施“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第1、4、7天核酸检测。不符合居家隔离条件的,仍需集中隔离。

四、7天内有国内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来(返)呼人员(或健康码为红码的人员)需如实向所在社区(村)报告,一律实施“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第1、2、3、5、7天核酸检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风险区外溢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7天内有国内中风险地区旅居史的来(返)呼人员(或健康码为黄码的人员)需如实向所在社区(村)报告,一律实施“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第1、4、7天核酸检测。不符合居家隔离条件的,仍需集中隔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风险区外溢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7天内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旗)的其他地区旅居史的来(返)呼人员需主动向所在社区(村)报备,并在3天内(离开风险区域算起)完成两次核酸检测,做好健康监测。

七、新冠肺炎感染者出院(舱)后,纳入社区管理,继续进行7天居家健康监测,第3、7天对本人及其同住人员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八、正处于隔离期限的上述人群,根据本公告调整管控措施,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完成后续管理,已过隔离期限的,在满足解除隔离标准的前提下,解除隔离。

九、上述风险人群以外的来(返)呼人员,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且测温无异常的直接通行。无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在公路查验点或“一场两站”进行体温检测和落地核酸采样,即采即走。

十、所有外地来(返)呼人员抵呼后需主动扫码、亮码并配合查验。

十一、倡导广大市民非必要不前往中、高风险地区及其所在县(市、区、旗),确需出行的全程做好个人防护,尽量避免前往人员密集的场所;返回我市后,积极配合落实相关管控措施。

十二、广大市民要履行好疫情防控义务,全程接种新冠病毒疫苗,规范佩戴口罩出行,保持勤洗手、常通风、少聚集、不扎堆、“一米线”安全社交距离等良好健康卫生习惯。对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故意不报或瞒报旅居史和接触史、故意绕行躲避检查的,将依法依规予以追责和处罚,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告即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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