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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新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不佩戴口罩最高罚2000元!

发布时间: 2022-05-30 11:31:41   |  来源: 人民网   |  责任编辑: 张丰

 

近日,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深化细化了对餐饮服务从业人员规范佩戴口罩的要求。

“在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一些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在佩戴口罩方面存在思想松懈,不仅会导致食品卫生安全问题,也增加了疫情防控风险隐患。”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马桂旺介绍,今年4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多部门开展调研,征求多方意见,“通过调研论证,省直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以及消费者群体普遍认为出台该规定十分必要。”

《规定》明确,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加工、制作、传菜、销售等餐饮服务工作的人员。工作期间,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应当佩戴符合国家、行业等相关标准的口罩,佩戴口罩应当遮住口鼻并及时更换。

《规定》明确了各方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规定》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宣传引导、知识科普等工作。酒店、饭店、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单位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管理,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行业等相关标准的口罩,监督佩戴口罩,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废弃口罩进行收集处理。此外,餐饮服务提供者还应加强对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宣传教育,提高其公共卫生意识。

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原则,《规定》还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一是规定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未佩戴口罩或者未规范佩戴口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能够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对拒不改正的,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二是压实经营主体监管职责,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尽到管理责任,其从业人员被累计处罚三人次以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规定为其从业人员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行业等相关标准的口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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