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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八项举措强化进口非冷链物品常态化疫情防控

发布时间: 2022-05-23 14:54:01   |  来源: 新华网   |  责任编辑: 张丰

 

为进一步强化进口非冷链物品常态化疫情防控,全面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人物同防”策略,守牢新冠病毒通过进口非冷链物品输入防线,近日,河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进口非冷链物品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适用于除口岸、运输环节外,我省企业(单位)从国外或国内第三方购入的进口非冷链物品(不含快递、邮件)的疫情防控管理。

工作方案提出,相关企业(单位)在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方案》《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和货物外包装表面预防性消毒与防护技术指南》《进口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及省防疫办《关于做好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疫情防控工作的若干措施》基础上,严格执行以下八项措施。

严格落实报备制度。企业(单位)不得购入证件不全、货证不符或不能提供合格证明的进口非冷链物品。凡购入的进口非冷链物品,进入我省前24小时,承运企业向货物到达目的地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报备;接收相关物品的企业(单位)分别向货物到达目的地县级卫生健康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备。

严格入库环节管理。货物到达后,企业(单位)要严格落实“五查”(查进口物品报关手续、查检验检疫证明、查产地来源及规格数量、查核酸检测报告、查进销货台账和消毒记录),立即联系当地疾控部门,对进口非冷链物品外包装等进行核酸检测,结果呈阴性并进行预防性消毒后,方可通过专用通道入库,实施专库或专区存放。要定期对贮存场所进行预防性消毒。进口非冷链物品预防性消毒前的接收、拆包、处置、搬运要安排专人负责,在作业时应采取二级防护措施,实施闭环管理。

建立进口货物静置期制度。企业(单位)购入的不适宜实施消毒的进口货物应放置于仓储区进行静置,静置期不少于10天。不同类型的进口货物分类存放,严禁人员接触。对处于静置状态的进口货物,张贴封条注明静置起始截止日期,静置期满后方投入使用。

严格生产经营控制。企业(单位)生产加工、使用进口非冷链物品前,要联系当地疾控部门,对打开进口物品外包装后的内包装及内容物进行核酸检测,除打开包装后保质期较短或生产工艺有特殊要求的情况外,应在检测结果呈阴性并根据物品特性进行全面预防性消毒后使用。对不需要拆包直接销售的进口物品,应提供核酸检测阴性证明、预防性消毒证明或记录。对需要拆包销售的,应对内包装及其内容物进行核酸检测和适合的预防性消毒,结果呈阴性方可销售。要做好作业区、卫生间、食堂、休息室、淋浴室、库房、应急隔离、垃圾存放区等区域分区管控,最大限度把风险控制在最小单元。

严格实施人员管控。企业(单位)要严格企业员工的日常管理,设立专、兼职岗位督促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建立从业人员台账,确保发生疫情时,相关部门能迅速获取重点人员信息并采取管控措施。与进口非冷链物品直接接触人员,每天开展1次核酸检测,检测模式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从业人员,每周开展2次核酸检测。无法实施预防性消毒的物品接触人员,要按照二级防护标准做好个人防护。

严格环境监测消毒。企业(单位)每周要对工作场所、环境、设施设备进行核酸检测和预防性消毒,抽样数量按属地有关规定执行。

严格信息追溯管理。企业(单位)要按要求建立进口物品全程追溯制度,建立详细的货品台账,并将相关物品品种、数量、规格、批次、产地、检验检疫、核酸检测、消毒、承运人等信息录入“河北非冷链物品追溯系统”,未录入相关信息的,一律不准加工、使用和销售。

建立集中监管仓。鼓励各地参照山东、浙江做法,采取市场自建、市场共建和政府统建等方式,建立进口物品集中监管仓,对从国外直接进口或从国内其他地方购进的,进入集中监管仓统一录入、统一检测、统一消杀。(记者马彦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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