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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明确医疗救助标准
发布时间: 2021-12-13 10:46:24 | 来源: 健康报 | 责任编辑: 张丰
海南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海南省医疗救助办法》,明确政府出资为救助对象缴纳城乡医保,对重点救助对象开展普通门诊救助,开展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医疗救助。
根据该《办法》,海南救助群体有3类。一是重点救助对象,包括一类人员(特困人员、孤儿)、二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二是低收入救助对象,包括低收入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三是支出型贫困救助对象,包括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
《办法》对重点救助对象中的一类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财政补助;对二类人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低收入家庭成员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及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老年人(年满60周岁及以上)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90%财政补助;对低收入家庭成员中三、四级非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50%财政补助。
《办法》明确,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政策范围内的普通门诊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对一类人员和二类人员的合规个人负担费用分别给予100%、80%救助。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经各类报销后的合规个人负担费用报销方式为:重点救助对象中的一类人员予以全额救助,年度救助无限额;重点救助对象中的二类人员,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8万元;低收入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6万元;支出型贫困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4万元。(记者刘泽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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