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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发布告诫函:疫情期间哄抬物价者最高罚款500万元

发布时间: 2021-11-09 10:31:04   |  来源: 中国网   |  责任编辑: 张丰

 

大连市市场监管局8日对外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对于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11月4日以来,大连市已报告本土新冠肺炎确诊病例40例和无症状感染者28例。

根据近期疫情防控形势,为进一步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稳定,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大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提醒告诫函,就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全市各相关商品经营者。

告诫函指出,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市场保供稳价工作,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同时,经营者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严格依法明码标价。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清晰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告诫函指出,相关经营者如有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经发现,市场监管部门将严肃查处,并依法实施以下行政处罚:

1.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3.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告诫函还指出,大连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对生活必需品和疫情防治商品的价格监督检查和提醒告诫,凡发现经营者有上述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从重处罚,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 (记者 杨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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