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正式版有哪些重大调整?
发布时间: 2021-11-05 14:07:52 | 来源: 中国网健康 | 责任编辑: 张丰
1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发布了《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从8月份征求意见稿公告开始,人们屏息静气等待两个多月,终于等到一锤定音的时刻。
那么,经过数月的广泛征集意见后,正式版的《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发生了哪些改变?通过比对,我们发现有几处重要修改:
《指南》第二条“本指南所称医疗美容广告,是指通过一定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医疗美容服务的商业广告。”
这里有两个细节发生了变动,第一个细节是把修改版的“介绍医美美容机构”改为“介绍美容医美机构”。第二个细节增加了“商业”两字。
这两处修改,值得大家细细品研。
第三处,《指南》第三条增加了不少内容:“医疗美容广告属于医疗广告,广告主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才能发布或者委托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广告主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必须依法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必须依法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严格按核准内容发布。”
这里更加明确了执行的具体办法。首先,必须是合法医疗美容机构才有资格发布或委托发布,这一点与《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是一致的;其次,必须依法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同时明确了从设计到发布每一个参与环节都必须依法查验。
可以说,《指南》的第三条已经从细节上杜绝发布漏洞的可能性。
第四处,《指南》第四条:“美容医疗机构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形式和途径主动公开医疗美容服务信息,不具有商业目的,一般不视为商业广告行为。”
这里增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电子商务法》作为法律法规依据,其目的直指广告发布的互联网第三方平台和电商平台。
第五处,《指南》第五大条第五小条:“利用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社会社团或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使用患者名义或者形象进行诊疗前后效果对比或者作证明。”
新增的内容“利用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社会社团或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与第五大条里的第四、第六小条一样,都是参照了2015年开始执行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处,《指南》第六条:市场监管部门在医疗美容广告监管过程中,发现从事医疗美容活动的机构未取得执业许可或未经过备案的,以及生活美容机构等非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美容广告宣传的,要及时通报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这里明确了从事医美活动但违规的机构,以及开展医美广告宣传的非医疗机构,均要通报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其中我们还注意到,第六条把原来的“非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美容活动”,改为“非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美容广告宣传”。
这里的调整,更加明确了《指南》的监管范围,同时加强多部门合作,凡是涉及医疗或涉及宣传医疗的违规非法行为,都要通报卫生健康监管部门,以作备案和另行处理。相比意见稿,这里的调整修改更显严谨和网格化管理。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是经过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等多个法律法规,同时联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参与监管。这既与今年5月份,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网信办、公安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邮政局、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等八部委联合颁布《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所采取的行动相吻合,同时充分体现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维护保障医美消费者权益的决心。(林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