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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列初次轻微违法不处罚清单

发布时间: 2021-10-21 10:11:27   |  来源: 健康报   |  责任编辑: 张丰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自今年7月15日起施行后,根据相关文件精神,浙江省卫生健康委近日印发《关于在浙江省卫生健康监管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意见》。《意见》明确了在9类18项情形中适用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具体事项,自2021年10月11日起施行。

《意见》明确,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行为应同时具备3个条件:一是违法行为系初次发生,且符合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轻微违法行为适用条件;二是危害后果轻微;三是及时改正。

《意见》指出,原则上,纳入《浙江省卫生健康监管领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初次轻微违法行为适用不予处罚;未纳入清单的事项,依法裁量作出是否处罚的决定,决定不予处罚的,应履行本意见规定程序、适用法律文书。对危害后果轻微的判断,应从影响范围、损害损失大小、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客观判断,依照《行政处罚法》履行严格的事实认定程序。纳入清单事项如适用不予处罚会造成不良结果导向、不宜采用不予处罚的,经本级卫生健康部门集体讨论后,可不适用初次轻微违法不予处罚。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意见》将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通过轻微违法不处罚制度为市场主体发展营造良好公平的法治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同时,全省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加强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制稽查,坚决纠正事实认定不清或程序违法的不予行政处罚案件,维护好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权威和公信力。(记者 郑纯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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