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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建立健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机制

发布时间: 2021-05-11 09:56:17   |  来源: 中国妇女报   |  责任编辑: 张丰

 

共同推进家事审判方式改革、共同落实反家庭暴力保护、妥善处理涉及妇女的权益纠纷、严厉打击侵害妇女儿童权益刑事犯罪……近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妇联联合发出通知,就全省各级法院与各级妇联进一步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机制做出具体要求。

关于共同推进家事审判方式改革,通知要求,法院和妇联要进一步密切家事调解领域的合作。法院鼓励支持妇联组织参与法院诉调对接工作。妇联组织根据案情需要,委派妇联干部或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员参与工作。法院与妇联组织开展特邀调解合作时,应当将妇联牵头组织的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妇联干部担任的人民调解员择优纳入法院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

此外,法院和妇联组织要进一步密切委托家事调查领域的合作。妇联组织应当积极向同级法院推荐具有性别平等意识,熟悉法律、心理、婚姻家庭等方面专业知识的人员作为家事调查员人选。法院应当建立健全家事调查员名册,并对家事调查的开展及调查报告的制作,作出规范性规定和要求,家事调查员依此开展工作。

对涉及未成年人抚养、监护、探望等事宜的婚姻家庭纠纷及涉及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法院和妇联应当加强对家长亲职教育的合作。在共同落实反家庭暴力保护方面,通知明确,将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纳入民事法官、妇联维权干部业务培训。对于妇联组织代为提交的申请及出具的有关家庭暴力情况的书面意见,法院本着公正、高效的原则适当简化审理程序,提高审理效率。

法院对严重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或涉及人身安全保护令等人身权益的诉讼,应当开辟及完善“绿色通道”,及时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要进一步统一家庭暴力事实认定标准,加大依职权调取证据力度,适当减轻受害方的举证责任;妇联组织在接到侵害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等方面的投诉反映或求助后,应当及时给予受害人帮助,并对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引入专业力量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当事人如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自行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妇联组织收到求助后,可代为向法院申请。

通知还明确,切实保护妇女儿童合法财产权益,坚持男女平等,妥善处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等纠纷。依法审理涉及妇女劳动权益案件,保障妇女劳动权益。

要加大案件执行力度。在依法执行过程中,涉及财产分割的,要从依法保护妇女儿童合法财产权益的角度,适时采取诉讼保全等措施,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强制执行时,妇女儿童一方为被执行人的,要注意考虑其特殊困难和生活需要,依法保障其基本生活条件。(全媒体记者 刘旭/赵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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