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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特定运动项目致伤甚至致死 谁该为运动带来的伤害负责

发布时间: 2021-03-24 11:01:14   |  来源: 中国新闻网   |  责任编辑: 张丰

 

谁该为运动带来的伤害负责

看起来,他快坚持不住了。

他全身悬空,从缆车上慢慢往下滑。同坐缆车者伸手拽着他的橙色滑雪服,救援人员顺着缆车架的梯子往上攀登,还有工作人员在缆车下方放置橙色垫子。

3月15日,在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万龙滑雪场,一名滑雪爱好者搭乘吊椅缆车时意外掉落,悬在缆车下方。最后,抓住他滑雪服的同伴体力不支松手,他坠落雪地。

附近有围观者发出尖叫,有人用手机拍下了这一刻。这段视频被上传到网络,登上当日的社交媒体热搜榜。根据万龙滑雪场的通报,这位乘客目前没有生命危险。

距离上一次滑雪者发生意外事故、引起广泛关注,只过了两个多月。1月4日,在崇礼区云顶滑雪场,一个有多年雪龄的滑雪爱好者摔伤后死亡。多名网友质疑,该滑雪场电缆裸露,存在安全隐患,应该为那起意外负责。

在特定场所因特定运动项目致伤甚至致死,谁来负责——这类问题多次引发公众讨论,涉及的体育项目有的听上去带有“危险因素”,包括滑翔伞、滑雪、马术等,有的则极为平常,譬如篮球。

“现实中,不同案子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副庭长陈广辉处理过多起运动伤害案件,他认为,分析受害人和侵权人各自过错的程度,才能确定他们需承担的责任。

“他们认为买了票,不上高级雪道就吃亏了”

受伤21个月后,张鑫再次见到了“肇事者”的母亲。

上一次见面,张鑫躺在病床上。2019年1月27日,在吉林松花湖滑雪场,张鑫在雪道上被后来者撞倒,一时失去意识。“肇事者”是一个8岁男孩,初学滑雪,尚未掌握刹停技巧。

醒来后,张鑫向男孩的父母建议,她购买了针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保险,医疗费用可以由保险公司赔付,希望对方先帮忙垫付入院押金。对方拒绝,称“听法院的”,然后离开了医院。张鑫试图通过微信联系男孩父母,没有收到回复。

吉林市中心医院的住院病案记载,张鑫有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头部损伤,面部软组织挫伤,左手损伤,她还失去了两颗门牙。“我是个受害者,你把我撞了,是不是应该给我打个电话慰问一下?”治疗期间,张鑫对失联的男孩父母积累了不满的情绪。

2020年10月,案件开庭,张鑫在法庭上见到了男孩的母亲。对方律师建议,张鑫把滑雪场列为第二被告,张鑫不愿意,“我只告撞我的人,我不告雪场”。

她回忆,治疗期间,她陆陆续续接触过多位律师,但要找到一位合适的不容易。她希望对方既要了解滑雪运动,又方便在吉林省开庭。

滑雪场的监控视频,成了张鑫案的重要证据。案件审理期间,被告表示愿意为张鑫运动受伤负全责,但对张鑫的治疗费用提出了异议。目前,双方已申请医疗鉴定。

“体育爱好者运动受伤后,应该注意证据保存。保留当天活动的票据或预购的证明;亲属到场后对周围环境拍照留存;运动场馆应该安装监控,既能明确事发情况,也有利于运动场馆正常经营。”陈广辉对中青报·中青网记者表示。在北京市二中院,这位副庭长经手过多起运动伤害案件。

这类运动伤害纠纷,滑雪摄影师张绍波也曾见过多次。他发现,许多滑雪初学者缺乏安全教育培训,“他们认为买了票,不上高级雪道就吃亏了”。他曾见过一个13岁女孩,只接受过两次滑雪训练,就和教练上高级雪道滑雪。由于无法控制滑行速度,她撞倒前方的滑雪爱好者,致使对方骨折。

运动伤害纠纷推动了运动项目安全保障管理的发展。2017年1月,河北崇礼,一名10岁儿童和一位北京大学女研究生曾因滑雪受伤后死亡。针对此事,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滑雪场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安装监控录像设备、设立医护救助室。

新兴的体育项目,在发生运动伤害事件后,也引起更多管理部门的重视。2016年,一名热爱滑翔伞的南京人,在空中飞行时,意外碰到高压线,触电身亡。

根据法院后来的判决书,这个曾取得A级飞行资格的滑翔伞爱好者,当天在高于规定高度的地方起飞。滑翔伞运动对天气状态、风力风向、飞行场地、飞行技能要求严苛,但事发当天,滑翔伞教练没有申报飞行计划。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党委副书记张先砉分析,这个案子反映了滑翔伞“黑飞”的管理问题,比如,滑翔伞飞行运动不属于国家划定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缺乏管理细则。针对此案,国家体育总局曾表示,将加强对新兴体育项目的研究,加快推进航空体育立法进程,完善航空体育管理制度。

这个“不和稀泥”的想法最终得到所有法官的支持

2019年4月16日,在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10位专业法官围坐在一起,讨论一起案件:重庆市武隆区实验中学开展足球训练,一名守门员被足球击中,右眼受伤。法官们要讨论的核心问题是,学校该不该为学生运动受伤负责?

有法官认为,许多意外人身伤害案件,双方均需分担部分责任。有的法官却“不想和稀泥”,因为学校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早在法官争论之前,校园守门员受伤案的审判长、重庆三中院法官李健就预料到争议和分歧——学校无过错,归责校方会影响学校开展体育运动的积极性;但学生受伤了,法院判决需考虑未成年人权益。

他回忆,庭审期间,学校代表语气急促,对一审判决学校承担60%民事责任的结果表示不服。事实上,开展足球训练前,学校已经讲解了训练风险、安全防范措施,教练现场指导学生,且足球训练不属于不适宜未成年学生参加的体育运动。

会议上,一位合议庭成员提议,学校没有过错,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这个“不和稀泥”的想法最终得到所有法官的支持。重庆市三中院研究室主任贺付琴解释,在那时,相关法律规定不明确,但法官们会后达成一致,无过错方不需担责。

通过法院调解,学校自愿补偿受伤学生3万元,保证学生保险赔付。该案判决后,重庆三中院给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发出司法建议书,要求关注校园意外受伤球员的救助问题。贺付琴提醒,2021年,“自甘风险”原则成为明文条例后,最大的问题是受害者的救助问题。

体育保险是受害者救助的渠道之一。

陈广辉曾处理过一起相关案件。2017年,北京市房山区社区篮球联赛中,一名球员在赛场受伤。按照房山区篮球运动协会和北京市房山区体育局的协议,协会必须为参赛运动员统一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公共责任保险。实际上,协会没有投保,受伤的队员无法获得保险赔偿。

陈广辉认为,篮球协会需要为此承担责任。他在判决书中写道,在西方,体育保险化解了体育运动的各种意外和风险,矫正体育竞技行业中风险相对人和受害人的不平等地位;而我国体育爱好者缺乏专业医疗团队支持及负担伤病风险的能力,又多存侥幸心理不愿购买保险,相比机构组织者,体育爱好者多属于弱势一方。

湖南科技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李倩一直研究体育伤害的归责问题,她介绍,上世纪90年代末,澳大利亚曾在过失侵权案件中倾向于让受害者获得充分赔偿,导致“保险危机”,知名保险公司破产,催生了危险性体育活动中的人身伤害免责条款,即发生运动带来的伤害时,可以援引免责抗辩。

“对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给予必要的关注是法律的一种美德,但不能矫枉过正”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梳理过往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发现,组织运动的机构、团体大多承担了部分或全部责任。

“长期以来,大众普遍认为,体育爱好者在学校或运动场所运动受伤,应该由学校或组织者、管理者承担责任,很少思考体育爱好者是否应承担责任。”贺付琴说。

她举例,重庆一位患有卵巢肿瘤的女士,参与高山滑雪运动,摔倒七八次后,肿瘤破裂,导致卵巢被切除。她随后起诉了滑雪场。司法鉴定结果显示,外伤和自身疾病同等引发卵巢肿瘤破裂。

但重庆三中院二审判决这位患者负主要责任,因为她明知滑雪运动具有高风险性,不适合她的身体条件,也没有预见她无法自如控制滑雪速度可能导致连续摔伤的后果,仍然选择滑雪,“未尽谨慎注意义务”。

2014年,北京一位骑马爱好者借好友的马去野外骑,不料马匹突然失控,骑马者摔伤,起诉好友。陈广辉接手这起案子后,驳回受害人的诉讼请求,其中一个理由是,“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给予必要的关注是法律的一种美德,但是不能够矫枉过正”。

在目前已有的涉“自甘风险”案例中,同一运动存在不同判决结果,这取决于案件具体情形。

同样是骑马,2015年,北京一名9岁儿童参加马术培训,摔伤后起诉培训机构,法院认为培训机构没有跟随保护、帮助儿童,且儿童理应获得更多保护,要求培训机构承担50%赔偿责任。

运动项目的不同阶段也影响运动致伤的责任归属。

2018年,深圳某篮球培训班一名学员被其他学生插队,遭碰撞受伤,法院认为受伤者不属于“自甘风险”,因为损伤发生时,学生正在慢跑热身,而非处于篮球赛场。

所谓“自甘风险”,是指已知有风险,且自愿冒险,若风险出现,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和损害的后果。在我国没有对“自甘风险”有明确规定前,一些司法实践已经适用这条原则。

陈广辉观察国外“自甘风险”原则的司法实践发现,“自甘风险”绝不是全有全无的概念,而是应与过失相抵原则结合适用,既保护受害者权益,也不扼杀体育运动发展。

在张先砉看来,法院以前处理运动伤害案件,大多采用公平责任原则,要求双方损失分担,因此会出现类案不同罚的情况,不同法官对“自甘风险”的认知不同。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自甘风险”原则也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写入判决书里。北京一位羽毛球爱好者眼睛受伤后,起诉球友要求赔偿。法院认为,受害者明知羽毛球具有一定危险性仍自愿参赛,属自甘风险,球友不存在故意或过失情形,驳回诉讼请求。

现有资料表明,中国第一个采用类似“自甘风险”原则的判例要追溯到2000年。

那时,南京丁山花园酒店举办职工足球赛,守门员扑球时与球员发生冲撞,导致守门员粉碎性骨折。一审法院认为,酒店对守门员的损害没有过错,但仍需按公平原则分担民事责任。酒店不服,提出上诉。

南京中院二审法官认为,酒店没有过错,不该分担损失和责任。

她在判决书中阐述,“在足球类对抗性体育比赛中,运动员受到非恶意加害的人身损害,如由对方承担公平责任,都必将导致参赛双方因顾虑承担责任而不敢充分发挥勇敢拼搏的体育竞赛精神,从而使竞赛的对抗性减弱,这与此项竞赛的性质和目的相冲突。”

张先砉敬佩这位早已退休的女法官,因为她除了懂法,还读懂了体育精神。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魏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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