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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约谈办法》印发 这些情形将被约谈

发布时间: 2020-08-28 13:54:24   |  来源: 中国网   |  责任编辑: 张丰

 

据生态环境部网站消息,近日,《生态环境部约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其中明确规定了约谈情形和对象,以及约谈准备、约谈实施、约谈整改等具体要求。

《办法》所指约谈,是指生态环境部约见未依法依规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或未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相关企业负责人,指出相关问题、听取情况说明、开展提醒谈话、提出整改建议的一种行政措施。

《办法》明确,经生态环境部组织核查或核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进行约谈:

——对习近平总书记及其他中央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的生态环境问题整改不力和对党中央、国务院交办事项落实不力的;

——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成国家下达的环境质量改善、碳排放强度控制、土壤安全利用目标任务的;

——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工作推进不力,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生态破坏严重或核与辐射安全问题突出的;

——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固定污染源等环境违法问题突出,或发生重大恶意环境违法案件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因工作不力或履职不到位导致发生重特大生态环境突发事件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指使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或干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监管,造成恶劣影响的;

——有关督察检查发现问题整改不力,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生态环境保护平时不作为、急时“一刀切”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

——法律法规或政策明确的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办法》指出,根据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情况,约谈对象一般为市(地、州、盟)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并可邀请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同志等参加。被约谈地区为副省级城市的,可以约谈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约谈事项涉及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责任的,可以同步约谈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办法》提到,约谈一般采取会议形式,基本程序为:督察办主持约谈,说明约谈事由,通报主要问题,提出整改建议;相关司局、派出机构等补充通报有关情况和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建议;约谈对象说明情况,明确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签署约谈纪要。

约谈时应当明确约谈整改方案的编制要求,提醒被约谈方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完成整改方案编制并组织抓好落实。整改方案应当抄送生态环境部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发现约谈整改方案敷衍应对、不严不实的,应当督促被约谈方限期修改完善或组织重新编制。此外,生态环境部应当组织对约谈整改落实情况开展调度分析,视情组织现场抽查。

《办法》还提到,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进驻期间,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实施的约见、约谈,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关规定执行。生态环境部约谈不取代立案处罚、区域限批、责任追究、刑事处理等相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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