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健康中国> >

北京:城镇大病职工39525元以上医疗费可“二次报销”

发布时间: 2020-05-22 10:39:19   |  来源: 中国网   |  责任编辑: 张丰

 

据北京市医保局消息,近日,北京市医保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的通知》,通知明确,扣除医保等各项支付后,北京市城镇大病职工39525元以上的医疗费用进入“二次报销”。

目前,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门诊报销封顶线2万元,住院报销封顶线50万元。参保职工在享受上一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扣除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和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金额后,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二次报销”。2019年起付标准为39525元。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均可自动纳入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范围,单位和个人无需额外缴纳医疗保险费。

北京市医保局表示,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机衔接,待遇一致。起付标准联动调整,城镇职工大病保障起付标准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1.3倍。2019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30404元,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为39525元。

城乡大病保障在报销比例、报销范围一致,参保职工起付标准以上(不含)部分累加5万元(含)以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60%;超过5万元(不含)以上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70%,上不封顶。

大病保障向特困群体倾斜一致,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城乡低收入救助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和低收入农户等困难人员,起付标准降低50%,各费用段支付比例分别再提高5个百分点,即5万元(含)以内报销65%,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75%。

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一个年度结算一次,用人单位需提供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情况,在扣除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和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金额后,自动打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据了解,北京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参保职工2019年度医药费用纳入大病医疗保障报销范围,减轻个人医药费负担1.68亿元。

(编辑:郭泽涵)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