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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补贴啦!烟台出台应对疫情稳就业政策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20-03-23 13:41:43   |  来源: 新华网   |  责任编辑: 张丰

 

近日,烟台市人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烟台市应对疫情稳就业政策实施细则》(下简称《细则》),明确了申领职业介绍补贴、一次性用工补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等14项补贴资金的适用对象、资格条件、资金来源、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按照《细则》,符合条件的介绍就业、吸纳就业、春节期间开工、就业困难人员、创业人员均可按照不同标准领取补贴。单位及市民申领补贴所需表格及经办机构联系方式,可登录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就业创业”下的“政策文件”栏目查看。

介绍劳动者就业可按不同标准获职业介绍补贴

《细则》提出,2月1日至6月30日,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劳动者到本市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一次引进20人以下的按每人120元、20人至50人的按每人150元、50人以上的按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春节期间开工企业用工、新吸纳就业均有补贴

《细则》提出,春节期间(1月24日至2月9日)开工生产的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可根据1月24日至2月9日期间企业在岗人数,按照每人每天2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用工补贴,每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月24日至3月10日复工的企业,在2月10日至3月10日期间新吸纳就业的,每新吸纳1人(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细则》规定,吸纳择业期内(自毕业之日起3年内)离校未就业山东生源高校毕业生,及16至24岁未就业或失业的青年参加就业见习,支付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就业见习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

2月17日之后,就业见习期满符合发放条件的,按照60%补贴标准执行,见习人员参加就业见习满3个月后,第4个月起用人单位可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继续享受就业见习补贴至见习协议规定的就业见习补贴期满,其中,对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办理了就业登记的,视为见习期未满留用,之后不再发放见习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享受岗位补贴及社保补贴

《细则》要求,对就业困难人员在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难以实现稳定就业的,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享受期限延长1年。社会保险费减免期间,不再对减免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免征期计入社会保险补贴期。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按现行规定执行。对就业困难人员在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延长1年。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按现行规定执行。

提高创业类补贴标准

《细则》提出,对1月1日以后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申请补贴时仍正常经营,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企业法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不受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限制),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1月1日以后首次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申请补贴时仍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创办实体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或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个人挂档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限延长

《细则》提出,2019年12月及以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其他失业待遇不变。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由系统比对确定,无需个人重新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内部数据核查是否就业。同时,1月1日至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发放不高于3000元的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

特别提醒

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可与小微企业同等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参照高校毕业生属地享受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各类资金申请单位或个人须对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凡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资金的,将追回冒领资金,并纳入企业或个人征信系统向社会公布。已纳入失信企业和个人名单的,不在各类补贴资金发放范围。(记者 杨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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