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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江苏:保障“两病”门诊用药

发布时间: 2019-12-10 10:51:00   |  来源: 健康报   |  责任编辑: 张丰

 

日前,黑龙江省和江苏省分别出台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保障机制相关文件。

近日,黑龙江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该省《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根据《意见》,该省“两病”参保患者门诊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两病”年度起付为1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50%,二级以下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55%。高血压患者降血压用药年度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糖尿病患者降血糖用药年度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

该《意见》要求做好与普通门诊统筹、门诊慢性病和住院保障的衔接,确保群众待遇水平不降低,同时不得重复报销、重复享受待遇,推动合理诊疗和合理施治。该省医保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着力抓好政策的组织实施,确保群众年底前享受待遇。

记者从江苏省医疗保障局获悉,该省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卫生健康委、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联合印发《江苏省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试行)》,就该省落实“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工作作出具体安排。

该《方案》明确,参加江苏省居民医保并符合“两病”诊断标准、确需采取药物治疗的“两病”患者为保障对象。用药范围为最新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直接用于降血压、降血糖的治疗性药品。医疗机构和临床医师根据相关诊疗规范优先选用目录甲类药品,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优先选用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优先选用集中招标采购中选药品。

《方案》明确对“两病”参保患者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降血压或降血糖药品费用,合理设置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具体由各设区市确定并统一执行。其中,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要达到50%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不低于800元,且不高于当地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相同病种的支付限额;同时患有“两病”的参保患者,最高支付限额适当增加。总体来看,“两病”保障水平明显提升。(记者程守勤 衣晓峰 董宇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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