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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政绩考核关键要细化权责

发布时间: 2019-02-26 10:07:11   |  来源: 北京青年报   |  责任编辑: 张丰

 

《规定》设置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分管责任人的责任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等指标,对未履职或履职不到位、未及时有效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等情形制定了一揽子追究办法,必能使政绩考核“金箍棒”最大程度释放出层层传导责任压力的正能量,筑牢食品安全的坚固防线和坚实根基。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提出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认为,《规定》是第一部关于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的党内法规,对于推动形成“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权责一致、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尽职免责”的食品安全工作格局,提高食品安全现代化治理能力和水平,将产生重大而积极的作用。

政绩考核是监督、评价、任用、问责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把某一方面事项纳入政绩考核内容,显示了这一事项在党的建设和政府工作中的地位。2013年12月中央组织部发布《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提出,加强对考核的统筹整合,切实解决多头考核、重复考核、繁琐考核等问题,简化考核程序,提高考核效率。在规范和精简各类考核、防止考核过多过滥的要求下,明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中增加食品安全工作,无疑进一步凸显了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紧迫性。

把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这方面工作此前中央和一些地方已在探索实践。如2014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1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要求,各地要将食品安全纳入地方政府年度综合目标、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内容,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此次中央就建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专门制定党内法规,对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作出具体、详尽的规定,包括明确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意味着这项制度进入全面实施阶段,可望为食品安全提供稳定、长效的保障机制。

食品安全治理是典型的多层次、长链条综合治理工程,主要可分为两个层面:一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可追溯体系,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打击惩戒力度,都是为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倒逼生产经营者严格守法、规范经营;二是各级党委政府、监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对食品安全承担监管责任。

第二个层面又可分为两个层面:其一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能部门和相关基层单位对食品安全承担直接责任,其二是各级党委政府及主要负责人对食品安全承担领导责任。把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旨在从落实地方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压力入手,通过各级党委政府及主要负责人,将食品安全责任和压力传导至食品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食品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再传导至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人(企业),通过层层传导不断强化责任、加大力度,推动食品安全工作各个环节、链条严格履行职能、承担责任,最大限度保证食品安全。

所以,建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关键要明确和细化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食品安全工作上的权责,包括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责任清单和失职追责、依法惩处的问责清单。此次中办、国办印发的《规定》,设置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分管责任人的责任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等指标,对未履职或履职不到位、未及时有效处置食品安全事故、违规插手干预食品安全事故或案件处理等各种情形制定了一揽子追究办法,必能使政绩考核“金箍棒”最大程度释放出层层传导责任压力的正能量,筑牢食品安全的坚固防线和坚实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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