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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回应集中采购热点

发布时间: 2018-12-10 11:30:22   |  来源: 健康报   |  责任编辑: 张丰

 

12月8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外发布信息,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所涉及的热点进行回应。

试点要解决什么问题

此次试点由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等国家有关部门成立国家试点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简称试点办),以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和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11个城市的公立医疗机构为集中采购主体,组成采购联盟,各试点城市委派代表组成联合采购办公室(简称联采办),集合需求和力量,提高谈判议价能力。

试点办负责人表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是对既往药品集中采购制度的重大改革。近年来,相关部门积极推进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但存在量价脱钩、竞争不足、采购分散、政策缺乏协同等突出问题。此次试点实现了4个效应:一是药品降价提质,推动药品降价和仿制药替代,通过量价挂钩、及时回款降低医药企业销售费用和财务成本,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通过设定质量门槛,带量采购,扩大市场份额,提升群众用药整体层次;二是药品行业转型升级,通过设定质量标准和带量采购,推动医药企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升级,通过量价挂钩、保证使用、及时回款,规范了流通秩序、净化了行业生态;三是公立医院深化改革,通过挤掉药品销售费用、改变“带金销售”模式,净化医务人员行医环境,促进合理用药,通过降价和替代效应,降低药品费用,腾挪费用空间,为深化公立医院改革创造条件;四是医疗保障减负增效,通过上述效应,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提高医保资金使用效率。

药品质量是否有保障

根据公示,在31个试点通用名药品中,有25个集中采购拟中选。其中,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22个,占88%,原研药3个,占12%,仿制药替代效应显现;与试点城市2017年同种药品最低采购价相比,拟中选价平均降幅52%,最高降幅96%,降价效果明显。

试点办负责人表示,此次试点坚持质量标准,集中采购药品的质量入围资格以通过一致性评价为质量托底要求,实现用药质量的提升,同时也避免在竞争中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为确保试点达到促改革、见实效、惠民生的目标,在中选结果执行中,国家药监局、工信部等部门,将采取有力措施保障中选药品的质量和供应。一是确保药品质量过关,加强对中选品种生产、流通、使用全周期的质量监管,提高抽检频次,加大违法违规企业追责力度;二是确保及时供应,夯实生产企业按照采购协议足量供货的责任,建立企业库存和停产报告制度,通过协议规范配送行为,确保供应稳定;三是确保及时回款,医疗机构应按采购协议及时支付企业货款,医保基金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30%预付医疗机构,鼓励医保基金直接向企业预付药款,调动企业积极性。

患者如何使用到

试点办负责人表示,确保中选药品进入医院并得到优先使用,这是试点成败的关键。

据介绍,从医疗保障部门角度,将采取的措施包括:一是将药品使用情况纳入医保协议管理,明确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二是出台支付标准政策,明确医保对同一通用名不同商品名的药品,按相同支付标准支付的操作细则及过渡期政策,引导参保人合理用药;三是加强对中选药品和未中选药品采购使用的监测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四是对因规范使用中选品种而减少医保基金支出的医院,当年度医保总额预算额度不做调减,结余部分按比例留给医院,用于推进医院薪酬分配制度等改革,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五是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医保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将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纳入医保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

从卫生部门角度,将采取的措施包括:一是畅通中选药品优先采购和合理使用的政策通道;二是将中选药品纳入临床路径管理,制定用药指南,促进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药;三是将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纳入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体系,建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记者叶龙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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