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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决定——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延期一年

发布时间: 2018-10-29 13:38:45   |  来源: 中国医药报   |  责任编辑: 张丰

 

自2015年开始实施为期三年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制度试点,即将于2018年11月4日结束。为了更好总结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经验,为改革完善药品管理制度打好基础,并做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和《药品管理法》修改工作的衔接,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的三年期限延长一年。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强化组织指导,会同试点省(市)完善配套政策,狠抓责任落实,试点工作稳定有序推进。试点以来,部分品种先后获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上市,截至9月底,已有186件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获得批准,122件试点品种申请获准上市。药品研发机构积极参与试点,成为试点工作申报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9月底,研发机构申报临床试验申请269件,已批准192件;申报生产申请62件,已有1件获批。持有人药品质量主体责任也得到进一步落实,试点省(市)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对持有人的要求,加强全链条质量管理体系建设。

试点进一步激发了医药产业创新活力,有效降低了新药创制成本,大幅增加了科研成果转化受益,新药创制的可持续性得到增强。医药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产业集中度有效提升,专业化分工有利于促进药品质量提升。新药好药加快上市,进一步满足了公众用药需求,保障了患者权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实践证明可行。

据了解,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已提出全面实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记者陆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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