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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提高工伤人员待遇标准

发布时间: 2018-09-25 10:52:40   |  来源: 健康报   |  责任编辑: 张丰

 

近日,四川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2018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本次待遇调整的对象为2017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相关待遇调整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伤残一级至四级(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80元。伤残五级、六级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40元;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可参照此标准执行。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其月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分别调整为2017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77元。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其每月致残补助费增加119元。工伤人员不得同时享受工伤、养老待遇调整,应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记者喻文苏 特约记者范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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