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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未使用通用名称,是否为标签瑕疵

发布时间: 2018-07-23 14:18:45   |  来源: 中国医药报   |  责任编辑: 张丰

 

【案情】

B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收到X先生因不服C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投诉举报处理结果而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查明以下事实:被举报超市销售的××牌花生酱配料表中含有“单甘脂”,这一成分未能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中查询到,并非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经调查,C区食药监局认定,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以下简称《问答》)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该产品标签使用的“单甘脂”为“单硬脂酸甘油酯”的简称,产品标注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规定,属于“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情形,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给予责令改正。行政复议申请人认为,涉案食品配料表中的“单甘脂”未使用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单甘脂”为“单硬脂酸甘油酯”的简称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且简称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应当依法查处,遂申请行政复议。

【分歧】

执法人员对本案如何定性产生较大争议,争议焦点在于涉案食品标签是否构成食品标签瑕疵。对此,执法人员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涉案食品配料表中的“单甘脂”虽未使用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但经过调查,能够确定为“单硬脂酸甘油酯”,属于不规范标注名称,因此可以认定为标签瑕疵。

第二种意见认为,涉案食品配料表中的“单甘脂”未使用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从标签来看,无法确定其真实属性,不符合“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情形,不应认定为标签瑕疵,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处罚。

【评析】

涉案食品标签能否认定为标签瑕疵,处理结果差异较大。

食品标签瑕疵是指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不规范情形。

对于食品标签瑕疵的认定,应当从严把握。2015年12月9日公布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指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在字符间距、字体大小、标点符号、简体繁体、修约间隔等非食品安全标签和说明书实质内容存在不符合规定的情形,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消费造成误导的情形。”此规定表明食品标签瑕疵的认定具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征求意见稿虽未正式通过生效,但是代表了国家食品监管部门谨慎从严的立法态度。

本案的法律适用需要从食品的内在品质和标签标注进行内容和形式上的综合判断。

食品内在品质的判断主要在于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就本案而言,经过调查,涉案食品配料表中标注的食品添加剂“单甘脂”实为“单硬脂酸甘油酯”,该种食品添加剂属于可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此外,涉案食品为半固态复合调味料,也不属于GB2760-2014附录A中表A.3《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所例外的食品类别名单》。据此,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剂的适用食品种类和使用限量符合规定。

对于涉案食品标签问题是否为食品标签瑕疵的认定,需要对标签瑕疵的三个条件进行综合判定。

第一,食品标签瑕疵主要是指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在字符间距、字体大小、标点符号、简体繁体、修约间隔等情形。据此,本案中,涉案食品标签的内容属于未标注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的情形,并未涵盖于上述规定中,且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七)项的强制性规定,不属于食品标签瑕疵的范围。

第二,标签瑕疵应当不影响食品安全。本案中,根据上述对于涉案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分析,涉案食品的食品添加剂的适用食品种类和使用限量符合规定,食品标签未标注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但该不规范标注不影响食品安全。

第三,是否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本案中,经C区食药监局调查核实,涉案食品中所添加的“单甘脂”实为“单硬脂酸甘油酯”,但并未使用其通用名称。而且“单甘脂”与“单甘酯”并非同一物质或语义,这主要是由于:“脂”是指动物体内或油料植物种子内的油质,“酯”是指酸(羧酸或无机含氧酸)与醇起反应生成的一类有机化合物。更重要的是,即使认定“单甘脂”与“单甘酯”为同一语义,在GB2760-2014中含有“单甘酯”这三个字的食品添加剂种类有“单,双甘油脂肪酸酯(油酸、亚油酸、棕榈酸、山嵛酸、硬脂酸、月桂酸、亚麻酸)”(功能:乳化剂)、“单辛酸甘油酯”(功能:防腐剂)、“琥珀酸单甘油酯”(功能:乳化剂)等,上述食品添加剂的功能均不相同。因此,“单甘脂”与“单硬脂酸甘油酯”无法建立起一一对应的关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尚且需要协查才能确定“单甘脂”的真实属性,作为普通消费者,更不可能从食品标签信息进行判断。综上,涉案食品标签标注“单甘脂”,不能反映食品中食品添加剂的真实属性和名称,即使理性、谨慎的普通消费者的知情权也难以保障,不能认定其对消费者不造成误导。

根据上述分析,涉案食品标签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七)项规定,涉案超市属于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应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进行处罚。据此,复议机关作出撤销举报答复、责令重新调查处理的决定。(作者单位: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李明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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