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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发布
债转股要坚持市场化定价

发布时间: 2018-07-02 15:15:18   |  来源: 人民日报   |  责任编辑: 张丰

 

为推动市场化、法治化银行债转股健康有序开展,规范银行债转股业务行为,银保监会近日印发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强调债转股必须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与各参与主体在依法合规前提下,通过自愿平等协商开展债转股业务,确保洁净转让、真实出售,坚持市场化定价,切实防止企业风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转移,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防范相关道德风险。

《办法》明确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属性,规定应由境内商业银行作为主要股东发起设立,规定各类机构投资入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对境外机构投资入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实行“国民待遇”,对外资持股比例没有做出限制。

为了推动债转股业务的顺利开展,《办法》在资金来源上鼓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充分利用各种市场化方式和渠道加以筹集,包括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附属机构申请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通过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债转股业务;通过发行金融债券募集债转股资金;通过债券回购、同业拆借和同业借款等业务融入资金;允许银行理财资金依法依规用于交叉实施债转股。

针对债转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办法》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与其股东银行及其关联机构建立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机制。鼓励交叉实施债转股,对于使用募集资金开展业务的,应当主要用于交叉实施债转股。股东银行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所投资企业不得降低授信标准。债权出让方银行不得提供直接或间接融资,不得承担显性或者隐性回购义务,防止虚假交易,掩盖不良资产。鼓励对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实施债转股,禁止对僵尸企业、失信企业、金融企业等实施债转股。

《办法》规定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原则上不应当控股债转股企业,确有必要的,可以制定合理的过渡期限。其次,《办法》规定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派员参加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参与公司治理和重大经营决策,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经营管理。再次,《办法》规定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与相关主体在债转股协议中对企业未来债务融资行为进行规范,共同制定合理的债务安排和融资规划,对企业资产负债率作出明确约定,防止企业杠杆率再次超出合理水平。(记者欧阳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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