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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首部湿地保护条例于7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 2018-06-11 14:37:51   |  来源: 法制网   |  责任编辑: 张丰

 

海口东寨港,“海岸卫士”、“鸟类天堂”、“鱼虾粮仓”;三亚东河,白鹭翩翩起舞;儋州新盈国家湿地公园,珍稀鸟类嬉戏栖居……

湿地,与森林、海洋一起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享有“地球之肾”之美誉。湿地,是海南生态的一个重要代名词,保护好湿地生态系统,对全省生态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近日,海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海南首部湿地保护条例,明确了政府保护湿地的责任,建立健全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和机制,对破坏湿地的行为进行了禁止,并鼓励全社会参与湿地保护,为全省湿地撑起了一张法治保护伞。

划定湿地等级界定保护范围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

湿地保护,是海南深入推进生态环境六大专项整治的重要内容之一。2017年9月,海南还出台了《海南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到了2018年5月29日,海南首部湿地保护条例获表决通过,海南湿地逐步告别“自然”保护。

记者注意到,该《条例》首先划定湿地等级、保护范围,明确了法律责任等。湿地,即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滨海湿地、库塘湿地、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原生地等自然湿地和人工湿地。

《条例》提出,全省湿地按照其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程度,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市县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尤其是,对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市县级重要湿地,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通过设立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加强保护,完善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该《条例》还显示,海南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将湿地保护纳入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建立政府主导和社会共同参与的湿地保护机制。建立多元化湿地保护和修复资金投入机制,形成以财政投入为引导、社会投入为主体、金融支持为辅助的多元投入体系。建立健全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和机制。

重要湿地禁止引进外来物种

根据《海南省2015—2030年总体规划》,海南湿地面积不得低于480万亩,湿地保护是海南非常重要的工作,那如何保护湿地?

对此,《条例》对湿地保护和修复都做了明确的规定。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确保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湿地性质不改变,面积不减少,生态功能不退化。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市县级重要湿地禁止引进外来物种。一般湿地引进外来物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引种试验。

同时,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湿地生态保护需要,制定湿地周边产业布局、建筑风貌、建设强度等方面的管控措施,保障湿地生态功能的完整性和可持续性。

该《条例》还明确,除经依法批准的国家和本省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项目、重点区域的生态修复项目建设外,禁止征收、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市县级重要湿地。除经依法批准的国家和本省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项目、重点区域的生态修复项目建设,以及湿地公园、生态旅游项目等的配套设施建设外,禁止征收、占用一般湿地。

据了解,针对确需征收、占用湿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按规定给予湿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补偿。经批准临时占用湿地的,临时占用湿地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湿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不得损害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临时占用湿地期限不超过2年;临时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所占用的湿地进行生态修复。

《条例》还强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禁止在湿地内开(围)垦、填埋、排干湿地;截断湿地水源;挖砂、采矿、挖塘、烧荒;倾倒、堆放固体废弃物,排放未经处理达标的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破坏湿地行为不能一罚了之

破坏湿地,如何进行处罚?是否一罚了之?

对此,《条例》提出,擅自移动或者破坏重要湿地保护标志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针对擅自占用湿地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占用湿地每平方米1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临时占用湿地期限届满后,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湿地恢复方案及时恢复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恢复;逾期未恢复的,处未恢复湿地每平方米50元以上150元以下的罚款。

而且,《条例》要求,擅自在湿地从事开(围)垦、挖砂、取土、采矿、烧荒等活动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青山绿水、碧海蓝天是海南最强的优势和最大的本钱。海南要以湿地保护为抓手,以最严谨的规划、最严格的措施、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精心呵护好海南的生态环境,助力海南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打造中国生态文明的“海南名片”。(记者 邢东伟 翟小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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