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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益诉讼的立法进程

发布时间: 2018-06-11 11:33:55   |  来源: 中国医药报   |  责任编辑: 张丰

 

学界认为,以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实施为标志,我国从法律上正式确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至此公益诉讼在我国成为一个法定用语。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对公益诉讼作出明确规定。在此基础上,2013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分别对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和环境污染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公益诉讼作出了规定。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工作试点

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在北京、内蒙古等十三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试点。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中,民事公益诉讼试点范围为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行政公益诉讼试点范围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等领域。2017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总结试点工作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建议。

2017年《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修改

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益诉讼制度被正式写入《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标志着我国公益诉讼制度基本确立和形成。西南政法大学刘艺教授认为,设立公益诉讼制度,改变了我国公共利益保护中诉讼主体缺位的问题,是司法治理建设中的一次里程碑式的进步。

值得注意的是,在试点阶段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并未纳入行政公益诉讼范围,而在《行政诉讼法》修改中,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增加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对此,在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胡卫列称,主要是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问题突出,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二是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仍然是导致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重要原因。

2018年检察公益诉讼司法解释出台

201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诉讼程序、判决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该司法解释还明确,人民检察院在公益诉讼中的身份是公益诉讼起诉人。这一身份界定,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原告,也不同于刑事诉讼中的公诉人,打消了业界此前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身份问题的怀疑和争议。

从公益诉讼制度的起源、发展,特别是我国公益诉讼的立法进程可以看出,公益诉讼的发展与社会正义、民主法治建设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也可以说,公益诉讼是经济、政治、社会、法治发展的必然产物。(阿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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