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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下药品案件违法所得如何计算

发布时间: 2018-06-01 15:13:08   |  来源: 中国医药报   |  责任编辑: 张丰

 

【案情】

某市药品执法人员抽检甲公司经营的药品A颗粒,经该市药品检验所检验,该批药品的溶化性不符合规定,依法应按劣药论处。执法人员收到报告书后,及时向甲公司送达了药品不合格报告书,并对该批药品的购销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发现,甲公司于2016年12月从合法渠道购进该批药品共1000盒,至案发时已售出800盒,剩余200盒被执法人员依法扣押。该批药品的有效期至2018年9月,药品的购入价格是12元/盒,药品的销售价格不统一,在2018年2月前的销售价格为12.50元/盒~18元/盒,共售出500盒,总价7000元;2018年2月后,药品已近效期,该公司以远低于进价的2.50元/盒,销售了300盒,总价750元。甲公司进货渠道合法,药品采购、收货与销售等记录真实完整,购进和销售票据齐全。

执法人员认为对甲公司的处罚,应适用《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旧《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但在计算违法所得时,执法人员产生了分歧。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没收违法所得时应整体考虑,按实际销售的总金额除以销售的数量来计算平均价格,再计算销售平均价与购入价格的差价。如果为负数,就视为没有违法所得,具体到本案就是没收违法所得零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该每笔单独计算违法所得,对于低于进价销售的视为没有违法所得,最后将各笔违法所得累加作为最后的违法所得,具体到本案就是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

【评析】

笔者赞成第一种意见,药品的售出价格不一致时,通常应计算出平均销售价格,再用平均销售价格来计算违法所得及货值金额。本案特殊性在于正常计算出的差价是负值,因此部分执法人员便想出了整体拆分的算法。一般来说,无论是高于进价销售还是低于进价销售,都已经销售,计算平均销售价格时都应该计算。而未售出的药品也要没收,没收清单上要填写价格。如果按第二种方法计算,对于未售出药品的销售价格按哪笔来填写都不合适。另外,如果企业有其他违法行为不适用《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应对其进行倍数罚款,这时计算“实施违法行为的全部经营收入”应算上低于进价销售的部分。按照《药品管理法》规定,计算货值金额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对未售出部分的价格认定是计算货值金额的重要部分,因为销售价格不统一,要算出一个平均值作为计算货值金额的依据。如果只计算高出进价的部分来计算销售价格,未售出的都按高于进价来计算货值,是不合理的。因此,为保持案件前后的一致性,我们要整体考虑计算平均销售价,来计算货值金额更加合理。药品作为一种商品,价格也是受市场调节的。国家为保证百姓用得起药,对基本药物规定了最高限价,对于最低售价则没有限制,企业对近效期药品进行降价处理,也是为减少自身损失的合理行为。

另外,适用《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企业,必须是没有违法故意和重大过失的,这些企业本身也是受害者,他们也不想经营不合格药品,大多数情况下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药品都是生产者造成的。作为经营企业只能从购货渠道等几个方面进行把关,理论上即使管理再好的经营企业也无法保证药品的质量百分百合格。因此,为保护守法经营者的利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对企业的免责条款。2015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参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在第一百三十六条中作出了相似的规定,对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只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连违法所得都没有提及,更好地保护了守法经营者的利益。(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于志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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