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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国际商事法庭呼之欲出
学界研讨如何与仲裁对接

发布时间: 2018-05-28 14:24:34   |  来源: 法制日报   |  责任编辑: 张丰

 

图为“第三届社科仲裁圆桌会议”现场。

近年来,国际商事法庭如雨后春笋般成长起来,先后涌现出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SICC),荷兰国际商事法庭(NCC),阿联酋迪拜的国际金融中心法院(DIFC),等等。德国联邦议会也于今年4月公示了一份立法草案,意图在德国全境中级以上法院引入国际商事审判庭。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呈现出了一种前所未有的新生态。

1月23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明确我国将设立国际商事法庭。

此举无疑将在新态势下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融入“中国元素”。

国际商事法庭将对仲裁产生何种影响?与仲裁如何衔接?5月14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深圳国际仲裁院与对外经贸大学国际商法研究所,在深圳共同举办了“第三届社科仲裁圆桌会议”,主题是“国际商事法庭与仲裁的衔接”。

国际争端解决的新生态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张勇健透露,最高法正在积极筹建国际商事法庭,旨在为“一带一路”建设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并推动诉讼、仲裁、调解三位一体的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最高法院将在深圳和西安设立两个国际商事法庭,成立“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

西安交通大学校长助理兼法学院院长单文华认为,设立国际商事法庭不仅是在创设一种新的机构和机制,同时也是在培育国际争端解决与国际法律服务的一种新的“生态”。因此需加强配套环境建设,包括相关硬件设施建设、法律制度的改革完善以及理念理论的更新与提高。

深圳市蓝海现代法律服务发展中心执行理事长肖璟翊曾亲临新加坡考察。2015年成立的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到目前为止已结案20余件。尽管受理案件数量不算多,但是当事人所涉国家范围较广,有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澳大利亚、美国、英国、中国香港,甚至还有来自欧盟国家如法国、意大利的当事方。

肖璟翊分析,新加坡政府对国际商事法庭的设计堪称“细致巧妙”:一方面推广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的适用,另一方面又作为“国际商事仲裁的替代”打造国际商事法庭,共同服务于其作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的定位。

另有专家对德国进行了考察。德国联邦议会公示的《引入国际商事审判庭的立法草案》带来了国际商事法庭的又一种独特模式。依照现有立法草案,德国州中级法院、州高级法院以及联邦最高法院将全面引入“国际商事审判庭”。德国目前有115家州中级法院,24家州高级法院,1家联邦最高法院。由于草案规定各州政府可以在一个或多个州中级法院设立国际商事审判庭,因此,具体数目还无法估计,但可以确定的是,德国政府希望国际商事审判庭在法院系统全面铺开。

“大陆”与“英美”法系的融合

国际商事法庭显示出比一般国内法院在程序、证据等规则方面的更多灵活性。一个普遍的趋势是,各国国际商事法庭均引入英文作为当事人可选的诉讼语言。

环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雪华介绍,在新加坡国际商事法院,当事人还可以在诉讼程序中申请一项命令,以替换新加坡法律的证据规则,改用诸如国际律师协会(IBA)的证据规则。

对外经贸大学国际商法研究所副所长薛源认为,我国在设计国际商事法庭的程序规则时也可以结合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优势,尤其是利用大陆法系中的程序规则解决国际商事仲裁中耗时长、成本高等问题,为当事人降低诉讼成本。

从法官构成来看,新加坡国际商事法院的法官有新加坡法官,也有国际法官。后者有来自英美法系国家,也有大陆法系国家,包括中国香港的法官。新加坡国际商事法院目前有新加坡法官22名,国际法官15名。判决的每个案件中都有至少一名国际法官。不过,荷兰和德国的现有方案依然以本国法官为主体。

外交学院教授卢松提示,国际商事法庭的发展显示出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融合趋势,但现在看来普通法系国家似乎更容易接受这样一种融合。

与国际商事仲裁的微妙关系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一些特点与做法被融入了国际商事法庭。譬如,荷兰国际商事法院对诉讼标的的管辖权可以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即便是与荷兰或荷兰法律没有联系的外国当事方,只要有书面形式一致同意将纠纷提交法庭审理,那么法庭就获得管辖权。这在很大程度上吸纳了仲裁管辖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规定。

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的规则允许当事人选择不公开诉讼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的保密性类似。此外,当事人还可以协议选择放弃上诉的权利,这也就意味着诉讼也能够实现类似国际商事仲裁的“一审终局”,使纠纷解决更为高效和便捷。

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磊分析,在仲裁案件中,由于保密原则,判例法国家在推进当地的法律发展方面会产生困难。国际商事法庭似乎会弥补这方面的不足。国际商事法庭与国际仲裁会存在一定程度的竞争关系。

深圳大学法学院院长黄亚英认为,我国应当从立法与法院支持两个角度来考虑国际商事法庭与仲裁的衔接。他建议我国尽快通过对非内国裁决的解释,扩大《纽约公约》的适用,并尽早撤销对公约的“互惠保留”。

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陈建认为,国际商事法庭与仲裁有效衔接,不仅会带动程序规则与实体规则的完善,还可能推动机制与机构之间建立良性连接。

中国国际仲裁研究院(深圳国际仲裁院下设机构)副院长林一飞强调了调解、仲裁和诉讼对接的重要性。他建议由各地的国际商事法庭分别或联合建立一个“单独平台”。

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中国主场”

深圳国际仲裁院理事、专家委员会主任郭晓文指出,从我国进出口贸易、对外直接投资、使用外资以及对外工程承包等情况来看,涉外经济占GDP的比重已经十分可观,然而,我们无论是仲裁还是诉讼解决涉外纠纷的量都还很小。

2016年全国仲裁机构共受理各类仲裁案件208545件;涉外案件(不含港澳台)为1546件,占总受案数量的0.7%。2015年法院审结一审民商事案件9575152件,其中涉外案件(不含港澳台)15348件,占比1.6%。考虑到涉外仲裁基本上是商事纠纷,而法院案件包括了相当比例的民事纠纷,所以,涉外仲裁与涉外诉讼受理的商事案件的比例应该接近。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张文广谈及,我国是航运大国,各种航运要素集聚,然而在纠纷解决方面并无优势,大量合同纠纷都约定到伦敦仲裁。从结果来看,败诉率极高,甚至是“十裁九输”。

中国企业普遍担忧境外解决纠纷审理时间过长,2至3年都常见。其次,存在费用过高的问题,律师费及仲裁费等加起来几百万美元是常见的情况。再者,中国企业对于境外解决纠纷的程序与证据规则相对陌生,因为大多还是英美法系的取证与质证规则,更增加了结果的不确定性。

深圳国际仲裁院院长刘晓春认为,我国国际仲裁机构和将要设立的国际商事法庭有着共同的目标和愿景,都是公正、公平、专业和高效地解决纠纷,共同建设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中国主场”,提升国际化、市场化和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国际商事法庭的机构与机制创新将对我国民事诉讼法、仲裁法、法院组织法等多个法律领域带来创新,因而也更适于放在自贸区的法律框架中。自贸区不仅是贸易投资便利化的试验区,也是一个法律的试验区。

对外经贸大学国际商法研究所所长沈四宝指出,中国设计国际商事法庭要借鉴外国的经验,也要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将诉讼与仲裁的优势结合起来。(毛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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