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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中如何处置不合格产品的检验报告书

发布时间: 2018-05-09 14:36:51   |  来源: 中国医药报   |  责任编辑: 张丰

 

食品药品检验报告书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其中,对不合格食品药品的检验报告书的处置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利益、声誉甚至生存,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药品安全。本文拟结合工作实际,分析探讨基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处置食品药品的不合格报告书时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并提出应对之策。

处置难点亟待突破

食品药品稽查工作中不合格产品报告书的核查处置,包括情况核查、产品控制、原因排查及整改、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和通报、核查结果运用等多个方面,实际工作中,核查处置能否达到预期效果,达成监管目的,既受内部工作机制等因素的制约,也受外部协调配合等因素的影响。目前,不合格食品药品的报告书处置面临以下困难和问题。

第一,行政相对人质疑报告书结论。其原因主要是食品药品抽样和检验环节存在不规范操作。如抽样环节中存在抽取样品未当面封样或未经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对保质期较短的样品未按规定要求储存或及时移交检验机构;从企业单独存放、待验收或处置的库房抽取样品;所抽散装农产品无法判定是否来自同一产地等问题。检验环节存在的问题包括如存在检验标准与企业标示执行标准不一致(中药饮片);检验方法没有考虑产品的特殊性(如检验水产品微量元素未考虑折水率);检验时间超出规定要求或复检备份样品保存不当等。这些问题致使相对人对检验结论存疑或者丧失申请复检的权利,相对人可能会拒绝签收报告书。

第二,被抽样单位关停造成处置困难。一些产值低、产品单一的小型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或小餐饮店、小食品店等,被抽样后,或因生产经营不善被动倒闭,或为逃避处罚主动关停,造成核查处置因找不到对象而无法开展。

第三,区域间监管部门协调衔接不畅。在处理外地、特别是外省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移交的涉及本地企业的不合格产品的报告书时,个别省市监管部门对企业提出的异议或本地监管部门提出的协查要求往往不能及时回复甚至敷衍了事,导致报告书处置工作停滞不前,甚至造成最终无法处置的不利局面。

第四,监管部门内部职责分工不明确,影响处置效果。不合格产品的报告书核查处置涉及多个方面,需要多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由于职责分工不明,各部门各自为政,形不成合力,稽查部门单打独斗,无法达到处置的预期效果。

全面提升科学处置

首先,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专业素质。特别是抽样环节,一方面,对抽样工作人员要提出专业要求,将责任心强、政治素质高、专业能力优的同志安排到食品药品抽样一线,并保持相对稳定;另一方面,要强化专业培训,通过采取派员外出学习、加强工作人员操作技能考核、邀请行业内专家讲课或现场指导等形式,强化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其次,科学制定方案,严格过程控制。抽样方案的制定既要考虑所抽样品和被抽样单位的代表性,也要适当考虑后续处置的可行性以及处置结果对企业食品药品安全意识的导向性作用。抽样和检验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工作规范,认真负责开展工作,确保工作流程的每一个环节都做到位,充分发挥食品药品检验的技术监督作用。

第三,加强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要充分利用现有的食品药品稽查工作区域合作平台,加强与其他省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工作沟通。对尚未建立合作关系的省市监管部门,遇到困难要积极主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争取支持。同时,建议进一步完善案件协查的相关规定,对个别协查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除通报批评外,还应该责成相关单位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

第四,完善工作制度,提高处置效率。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不合格产品报告书处置工作制度,明晰工作流程和内部各部门在核查处置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做到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相互配合、通力合作,确保核查处置工作规范、高效、有序开展。(作者单位:湖南省郴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郭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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