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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需要核查什么

发布时间: 2018-04-27 10:35:05   |  来源: 中国医药报   |  责任编辑: 许晴晴

 

钟某向A县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称A县梦园化妆品公司在某网络平台设立的自营网店网页上发布虚假广告,其购买并使用广告商品后皮肤出现不良反应(附有网页广告、购物记录截图等材料),要求A局查处违法当事人,并对其进行奖励。A局收到《投诉举报信》后立即向钟某寄出《消费调解通知书》,七日内又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告知钟某:当事人无法联系,举报不予受理。钟某认为A局对举报不予立案调查的决定涉嫌违法违规,遂向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A局对投诉举报的处理是否依法合规?需要明晰行政处罚的立案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立案是依法启动行政处罚调查程序的起始环节,监管部门发现案源并经初步核查、核实案源线索后,认为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办案机构应当及时立案。也就是说,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行政原则,未经立案,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相关相对人开展调查活动,否则即是违反规定;符合立案标准不予立案,也是未能依法履行职责。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二)有违法事实;(三)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部门管辖。”对照上述立案标准,“当事人未能联系上”并非不予立案的理由,A局对上述举报未予立案显然是错误的,举报人的举报材料已经满足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条件,A局理应立案后进行调查,至于是否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则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上文所指的“立案核查”和“案件调查”有无区别?

笔者认为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立案核查指的是行政机关对所获取的案件线索和材料进行审核、查看,根据立案标准就现有材料和线索(假定都是真实的)判断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这并不包括搜集证据、询问当事人及调查证人。立案核查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线索所指向行为是否违法。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开展的调查和处罚,如果该行为并不违法,则监管部门不应就此立案;如果该行为已经达到刑法追诉标准,涉嫌犯罪,根据职能划分,监管部门应该将此案移送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是否应该移送其他行政机关。有些行为虽然违法,但受理投诉举报的监管部门并无调查和处罚权限,《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这意味着受理投诉举报的监管部门需要将很多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案件线索和材料依职能移送其他部门。

第三,是否已立案。涉案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还得看该违法行为是否已被立案或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表明,如果已经有其他监管部门对当事人的相关违法行为立案或者处罚,则不应对同一个违法行为再次立案调查。

第四,是否超过追责期限。即使是违法行为,也有一定的追责期限,《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是否有属地管辖权。《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有些违法行为虽然与自己辖区存在一定联系,但发生地并非本地,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监管部门应该将材料和线索移送行为发生地监管部门立案处理。

第六,举报、投诉是否属于恶意。实践中,有些经营者因为竞争矛盾、消费者因为消费纠纷等情形,可能对经营者反复举报、投诉。基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考虑,针对同一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的多次举报、投诉,监管部门应该要求举报人、投诉人提供新的证据,否则也不宜立案调查。

案件调查指的是行政机关在立案后依法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证实或者证伪的过程,这其中包括现场检查、采取强制措施、询问当事人、调查证人、鉴定勘验、听证等环节。这是监管部门对有关涉嫌违法行为立案后作出行政处罚、移送处理或者撤销案件的必经阶段和自然发展结果。A局因无法联系当事人致使案件调查出现搁置无法继续,理应努力通过其他方式排除障碍(如通过实地察看、联系网络交易平台等方式联系当事人),推进案件调查,简单地“不予受理”显然难以证明自己依法行政、积极履职。(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 朱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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