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菠菜中毒死蜱超标,该如何处理销售超市

发布时间: 2018-04-11 12:33:17   |  来源: 中国医药报   |  责任编辑: 许晴晴

 

【案情】

江苏省江阴市市场监管局要塞分局于2017年8月21日会同江苏中普检测有限公司对某超市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检测,9月11日收到检验检测报告(编号J17082037-1)。报告显示该超市被抽检的菠菜样品(采购日期2017年8月21日)中毒死蜱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测结果为0.88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评定指标≤0.1mg/kg)。要塞分局于当日向该超市送达了检验检测报告,并告知该超市依法享有复检的权利。该超市在法定期限内未向要塞分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

因该超市销售上述检测不合格菠菜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要塞分局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调查。

经查,上海某蔬菜配送中心是该超市的指定供应商。该超市于2017年8月20日从该蔬菜配送中心采购了10kg菠菜,该批菠菜产自河北省某县种植基地,种植户名字为赵某。至检测报告送达时10kg菠菜已售完。该超市销售这批农药残留超标菠菜所得为136.6元。

【分歧】

本案中检测不合格的菠菜属于在超市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适用《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此,办案人员、法制处人员均无异议。但对超市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执法人员产生了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当事人销售毒死蜱超标菠菜的行为违反了该规定。应按照《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给予处罚,即没收违法所得136.6元,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2013年12月9日发布的农业部第2032号公告称,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受理毒死蜱在蔬菜上的登记申请,停止批准毒死蜱在蔬菜上的新增登记;自2014年12月31日起,撤销毒死蜱在蔬菜上的登记,自2016年12月31日起,禁止毒死蜱在蔬菜上使用。

本案案发时,毒死蜱已经禁止在蔬菜上使用。涉案超市销售含有毒死蜱的菠菜行为违反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的规定,应依据《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即没收违法所得136.6元,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中超市查验并保存了菠菜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菠菜种植基地种植户的信息,充分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同时在进货查验时现场对该批次菠菜进行了有机磷农药残留快速检测,全面履行了食品销售者的查验义务,充分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亦未发现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情况。故应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评析】

经讨论,要塞分局最终采纳了第三种意见。

在日常管理中,超市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其销售的食品、食用农产品的供应商证照资料进行了审查,每天对购进的食用农产品进行农残抽检,抽查批次超过了监管部门的要求,本批次菠菜进库验收时,也进行了有机磷农药快速检测,合格后才上架销售。有证据充分证明经营者客观上完全履行了食品销售者的食品安全义务,积极采取措施保障所售食品安全。同时,作为超市,其不可能具备检测毒死蜱的资质和仪器,监管部门对其也没有毒死蜱快速检测要求。超市不存在主观上的过失,同时亦未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如对其处罚,违反了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裁量,要塞分局对涉案超市免予处罚。(作者单位:江苏省江阴市市场监管局 杨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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