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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须依法执行

发布时间: 2018-03-26 13:46:50   |  来源: 中国医药报   |  责任编辑: 郭江

 

执法实践中,被处罚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提出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请求的情况时有发生,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不十分详细明确,监管人员在实践中较难操作执行。为了使食品药品监管人员在处理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申请时有所遵循,有必要对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有关问题予以探讨。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也有相关规定。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合法救济权利,当事人申请行使这一权利并符合法定条件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维护。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当事人主观上拒绝履行处罚决定与客观上不能履行区别开来。对于当事人有履行能力却不履行缴纳罚款义务的行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达到行政处罚的目的。但对于当事人因特定情形无法按时履行缴纳罚款义务的情况,如果轻率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仅执行措施无法落实,还容易引发其它后果。允许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充分体现了《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也彰显了“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精神。

期限和期数

延期缴纳罚款可以延期多久?分期缴纳罚款可以分几期?这些问题,目前法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给了执法人员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同时也增加了执法风险。如果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过长,会造成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程序的延迟;如果过短,因缺少客观的评判标准,当事人也不易接受。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8年2月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明确:“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综合上述规定,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6个月之后、9个月之内。此外,根据《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前,还要履行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等程序。为避免因此延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间,有必要酌情留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需的合理期限。

需要说明的是,目前司法界对于行政机关决定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是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中的“正当理由”仍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行政机关批准当事人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作出的,当然属于正当理由。但反对者认为,“正当理由”只能理解为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防范、难以避免的自然灾害等,且应经过人民法院审核确认,而不能包括行政机关考虑的其他人为因素,这是为了避免行政机关执法的随意性,规范其具体行政行为。

笔者认为,为规避执法风险,行政机关在个案中确定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最长期限应当从严掌握,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不得逾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并酌情留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需的时间。

关于如何确定行政机关批准分期缴纳罚款的期数这一问题,笔者认为,不宜用法律条文来规定,应当在分期缴纳的最长期限以内,根据罚款数额的大小、每一分期的时间长短和当事人在一定期间内的经济状况和支付能力等因素综合考量确定。

应遵循的程序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可以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并提交书面材料。经案件承办人员审核,确定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和金额,报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执行。”这是依据《行政处罚法》制定的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程序性规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批准程序主要有申请、审核、决定三个环节。当事人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说明不能按时缴纳罚款的原因。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合理判断当事人缴纳罚款的能力,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既要依照《行政处罚法》和《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又要防止当事人假借延期、分期之名,逃避法律责任。经过审核,认为当事人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理由成立的,经由分管负责人批准后,应由办案机构以执法机关的名义依法制作《延(分)期缴纳罚款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若认为理由不成立,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应当及时予以驳回,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当然,法律规定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是有条件的,当事人一旦有了履行能力,就应当按照行政机关的决定缴纳罚款;如果当事人有履行能力却故意拖延履行,或者超出行政机关批准的延期或分期缴纳期限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没收违法所得可否适用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的只能是罚款,不包括违法所得。也就是说,监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当在法定履行期限内履行到位,不得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因为罚款是对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当事人的一种经济上的处罚,剥夺的是其合法财产。而没收违法所得,是由行政机关将当事人的违法收入收归国有的处罚方式,剥夺其非法财产。如果同一处罚决定中,既有罚款,又有没收违法所得,在已经缴纳的部分款项中,必须明确缴纳的款项是罚款还是违法所得。

值得注意的是,执法机关切不可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视为减轻行政处罚,既不催缴,又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否则,一旦超过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限,行政处罚执行工作将十分被动。笔者建议相关部门进一步健全完善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条件、程序等相关规定,为基层执法实践提供更明确的法律支撑。(作者单位:山东省潍坊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罗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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