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推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发布时间: 2018-03-26 10:09:47 | 来源: 中国网健康 | 责任编辑: 郭江
中国网健康讯(郭俊明 刘临喜)为积极应对老龄化及人口寿命的增长,保障失能人员基本生活权益,山西省临汾市政府出台《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在全市范围内推行长期保护理险工作。
近日从临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临汾市是山西省开展长期护理保险的唯一试点城市。该市医保中心组织专门力量,从制度建设、资金筹措、实施细则等方面进行了精心的筹备和完善,目前《临汾市长期护理保险管理办法(试行)》及《临汾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等相关配套文件均已出台,“长护险”进入正式实施阶段。
据市医保中心负责人介绍,长期护理保险工作将实行分步开展,第一步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农村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按规定纳入长期护理保险覆盖范围,积累工作经验,逐步全面推行。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照责任共担原则,由参保个人和医保基金共同承担。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立初期,筹资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年50元。其中个人缴纳20元,医保统筹基金筹资30元。
护理的形式分为医院专业护理、养老机构护理、居家护理、社区巡护等。规定明确,参保人员在评估有效期内发生的服务费用不设起付线,实行“定额包干、超支不补的结算管理办法。在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专护病房接受护理服务的,按床日限额结算,结算标准为80元/日;在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中养老服务机构护理床位接受护理服务的,按床日限额结算,结算标准为40元/日;接受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提供居家上门服务的,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分服务项目按标准按日限额支付,结算标准为30元/日,其中包括生活护理15元/天,医疗护理50元/次;定点社区护理机构承担护理服务的社区巡护服务,支付标准暂定为1600/人/年。
这项工作还规定,凡参保人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人身某些功能丧失,经过不少于6个月的治疗,仍长年卧床,生活无法自理,经评定符合临汾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标准,并办理失能评定登记手续的,均可享受护理保险待遇。
目前,临汾市医保中心将通过不断优化办理流程、增加服务供给,让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尽快享受到相应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