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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试点扩大
在天津等10个自贸试验区试点

发布时间: 2018-03-20 10:48:56   |  来源: 中国医药报   |  责任编辑: 郭江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试点实施以来,取得了积极成效。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公告指出,要进一步推广和复制上海市浦东新区试点经验,在天津、辽宁、浙江、福建、河南、湖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10个自贸试验区,扩大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

据悉,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止,凡自上述10个自贸试验区口岸进口,且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该自贸试验区内的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由现行审批管理调整为备案管理。《关于发布上海市浦东新区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程序(暂行)的公告》等相关文件适用于上述10个自贸试验区。

公告明确,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拟自上述10个自贸试验区口岸以备案方式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应当在产品进口前,委托其境内责任人通过全国统一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网络平台,办理备案手续,取得电子版备案凭证后方可开展进口贸易。备案产品按照“国妆网备进字(自贸试验区所在省份简称)+四位年份数字+六位顺序编号”的规则进行编号。已经按照现行法规要求提交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的产品,在尚未开展技术审评之前,可向国家食药监总局申请退回申报资料,按照备案方式进口。(记者安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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